关于这一点,最高法有指导意见: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通俗一点讲,就是说,是可以的,但必须要把借款的本金利息结算清楚,而且要排除非法利息合法化。就是说,要对账清楚,期限届满究竟本、息合计是多少,一定要确认清楚。
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需要具备,否则,影响合同的成立。
还有,借款本息与购房款的结算,要清楚具体明白。
借款本息结算清楚后,购房款要结算清楚;两项比较,多了怎么退,少了怎么补,要清清楚楚。
最后,商品房出卖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具备,这一点不容忽视。
就是说,作为拿商品房来抵偿借款本息的债务人,应当是开发商,要有商品房出卖人的主体资格,否则也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一点不容忽视哦。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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