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85年通过劳动局招用的合同工,根据我切身体会,可以眀确的告诉你:83年招的合同工和固定工没有区别,退休也没有区别。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劳动合同制是当时用工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由原来固定工的终身制,变为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人员能进能出、合理流动,彻底打破“铁饭碗”的一种用工形式。
当时,企业内部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用工并存,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两种用工制度是完全不一样的。但由于处在改革初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还在不断探索之中,因此,合同制工人的待遇与固定工是一样的。
而且,没有特殊情况,合同制工人也可一直工作到退休,跟固定工也没什么区别。
一直到九十年代初期,部分企业试点实施全员合同制,即企业的所有员工都实行合同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固定工不再存在,彻底的成为历史。
在社会保险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原劳动合同制和固定工一样,都视同缴费年限,因此,退休时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
退休年龄上,也是同样的规定,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特殊工种退休,男55周岁,女45周岁;病退,男50周岁,女45周岁。
总之,83年之前的合同工和固定工,由于工资待遇一样,没有特殊情况也可一直工作到退休,退休年龄和养老金的计算也是一样的,因此,基本上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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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以后各单位招工有了合同制和固定工之说,也就是当时如果是大中专毕业生及退伍军人分配到企业的,身份继续是固定工。合同工也是经过劳动局审批指标后进入企业工作,并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当时的固定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合同工除缴纳养老保险外,发工资时扣个人养老保险部分。但是当时合同工也有补贴发放。这种政策,一直延续到1992年底。记得1993年1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1996年1月有个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合同工、固定工缴纳保险政策相同。大家应该都有一个小红本,养老保险手册,那里面记录着每个月缴费基数,单位已交金额,个人已交金额。
对于退休时是否有区别,我是这么认为的:因为当时的固定工比合同工在工资政策上要高一点点,也就是缴费基数要高,到了2001年以后是按照最低不低于上年度社评工资的60%缴纳养老保险。现在的退休政策合同工和固定工是,如果在参加工作前有临时工记载,合同工必须是在招工本单位才可以接续工龄,固定工只要档案招工表中有临时工记载,退休时劳动行政审批部门就可以认定接续工龄。
这是我从事劳资以来了解的政策,对于同等年龄、同等工龄、同等缴费基数的合同工和固定工是没有区别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据题意分析,这问题要从二个方面来谈。首先,83年劳动局所招的合同工和之前也是通过劳动局所招的国企固定工是二个不同年代的用工制,故名称上具有区别。且固定工企业无特殊原因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可解聘固定工。
而合同工恰得其反,根据合同条例员工违例或合同到期企业和员工双方可作选择,或续聘或解聘或自动离职。最终86年后至目前,事实上企业过去年代的固定工与以后招聘的合同工均统一为劳动合同制性质的企业员工。
其次,退休有区别吗?应该说结算方法有所不同。固定工在90年代初社保金制度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由财政补贴,不计入个人账户,但计算养老金时其中纳入过渡性方法计算,是有利不吃亏的。
而合同制员工86年所缴养老保险虽然所交额较低(社保金制度改革前),但在90年代初改革后对于合同工之前年月所交养老保险额,只能计入个人账户内,而不似固定工那样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对待,退休后的区别就在于此。以上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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