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约定是全风险代理,法律费是按照回款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律师就会积极的负责执行。
如果是半风险,律师感觉执行难度非常大,有的律师就放弃执行部分的律师费了。
其他的约定,就不好说了。律师没有要账的义务。但是,一个负责的律师,也会积极的指导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在执行过程中,也会给当事人积极指导的。
看合同约定和委托权限吧。
一般情况下,律师应该代收法律文书,但如果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不代收调解书和判决书,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也注明“代收法律文书(调解书和判决书除外)”,则律师不代收这两种文书也并无不当。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必苛求律师。既然这么约定和委托,也必定有他的道理。
我认识一个律师,他代理个人当事人的案件时,除非是亲戚朋友等比较熟的人,一般他是不代收文书的。他觉得风险大,万一收到调解书和判决书没法及时送达当事人,会很麻烦。因为你代收了调解书和判决书,各种期间就开始计算了。因此他一般让当事人自己去领调解书和判决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让当事人自己填写。
有人说律师可以跟当事人约定联系地址,往预定的联系地址上给当事人邮寄文书,也可以约定电子信箱地址,发送文书的扫描件。这些办法都可以***用,但是阻挡不了当事人对你的投诉。尤其是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结果不满意时,他可能会找律师的各种毛病。有的当事人是真不讲理,律师即使跟他PK赢了,也够闹心一阵子了。
回答了
依我之见,一般情况下,代理律师应当签收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只是个程序,不是实体权利。不签收不妥。
由于问题没有详细描述,代理律师为什么不签收?无法判断。只能按常理谈看法。
站在委托人的角度说,聘请代理律师的缘由:一是自己不懂法律规定。二是自己没有时间跑法院。正常情况下,代理律师不签收判决书,就得当事人亲自前往***签收,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肯定地说,代理律师有错。
如果是当事人根据庭审效果判断自己会败诉而拒绝签收判决书、并且要求代理律师拒收判决书。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通知代理律师去签收判决书而遭代理律师拒绝,此时代理律师的拒绝签收判决书就不能以对错来衡量,这样的拒收只能显示律师缺乏法律常识。
签收法律文书是代理律师的一般代理权限,律师不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就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而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我们判断律师代理的权限,不是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名称判断,而是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判断。就上述两类诉讼权利,实体权利需要单独由委托人单独、逐项授权;诉讼权利即使没有单独授权,律师也取得该项权利,一般认为,代理律师签收法律文书就是诉讼程序性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但与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权利不受影响。
律师不签收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人民***在定期宣判时,律师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也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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