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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离婚中约定为一方的财产,但是未过户,房产属于谁?

离婚约定一方财产,但是未过户房产属于谁?

离婚可以民政局协议离婚,这样省事省力。但如果达不成离婚协议的,就只能诉讼离婚了。如果是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当然是有效的,也受法律保护。但是比较别扭的是对房子产权的约定,因为我国对房子的产权实行的是权属登记制度,比如离婚协议说好了房子归女方,但只要没有去房产局过户,房子就不属于女方。如果男方偷偷地把房子卖了,并过户了,买房子那人就属于善意第三人,女方就无法再追讨,只能找男方赔偿损失了。所以女方要时刻警惕这种风险

但如果是诉讼离婚的,不管是离婚调解协议,还是离婚判决书,这玩意就厉害了,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判决书说房子给了谁那就是谁的,或者是离婚调解书说房子归谁也就归谁了,即便因为种种原因暂时没有过户,房子的物权已经确定了,所以权属一方可以直接去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这样即便对方想耍赖卖房子或者抵押房子,也弄不成。

而且法院生效的判决会敦促双方条件成熟时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方如果故意拖延的话,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基本可以达成共识,对房子的约定,最好是走诉讼的路子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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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经常一些分割房产问题,确定为一方,但是因为一些政策为或贷款问题,暂时不能过户到一方,那么在离婚后,房产实际还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房产到底属于谁呢,这里还分情况来说

一、通过离婚协议来约定房产的归属,

如果是同构离婚协议来约定房产的归属,比如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于女方,暂时不过户,那么离婚后,这个离婚协议生效,房产根据约定是属于女方的,但是这种离婚协议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效力,也就说如果没过户,女方就并不是业主,如果男方把这个房产卖给第三人,女方是无法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房屋的,只能要求男方赔偿相应损失。 同时,这种离婚协议约定,如果男方不履行过户手续,女方还是得另行起诉来要求男方过户,所以这种离婚协议约定并不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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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调解书来约定房产归属的

如果双方是通过***调解书来约定房产归属的,那么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这个房产就属于女方了,因为***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即便房产还没有过户,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民***的法律文书也直接产生了物权效力,如果男方把这个房产卖给了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物权篇的司法解释,女方是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归还房产的,这是对物权的直接保护。另外,如果调解书中约定了具体的过户日期,如果男方不履行过户手续,女方是直接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直接过户的,而这个是离婚协议做不到的,离婚协议没办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约定房产归属,最保险方式可能就是通过法律调解书来确定。

房屋虽然没有过户,但是只要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的,那么对他们夫妻二人来讲,离婚协议有效,房产属于离婚协议约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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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们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他人的权利,比如欠债,办理***离婚,把财产给一方,想来个金蝉脱壳的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