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的邀请,也乐意来为你解答你没搞清楚的凝问,解释清楚为啥子?问题的焦点:1,该房屋是婚前个人全款购房登记在个人户头上。2,婚后购房登记在个人户头上。3,婚前首付款登记在个人户头上。4,你夫妻离婚是协议离婚还是通过起诉至法院离婚。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处置,而房管局工作人员要求你另一个人签字这是必须的。个人婚前全款登记在个人头上只需要出示结婚证及离婚证,就无需另一人签字。然而是婚后购房就必须另一人签字。如果是婚前付的首付当然要另一人签字了,我的这个解释能为你分忧解难吗?谢谢!
很高兴分享这个问题。
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和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概念。登记在谁名下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登记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尊重个人意愿。
只要是在婚内购买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离婚协议或者***判决必须明确此房产的归属权,如果是你的你才有权利卖,出卖时需要提供房产证,离婚协议或判决,这样就不需要对方签字了。
很多人都不注意这一点,总认为房子是我买的,我自己签字就可以,除非你是离婚后单独购房,按离婚证日期确认。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就应该确认好这个条件。而不是过户时才发现。
说明离婚时只做了协议分割,而没做确权公证。所以离婚后,趁双方都认可的当口,最好尽快处理不动产,否则日后反悔,虽然要不回已经分割完毕的财产,但对另一方对不动产的处分,可以设置障碍,若想顺利处置或交易,最简单的办法还是花钱求配合。
1.如果产权证上仅仅是一个人的名字,莫说已经离婚且财产已经分割,即便没有离婚,在法律上也无需没有上产权证的另外一方过来签字;2.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产权证上没有名字的另外一方过来签字,构成违法。因此,卖房者完全可以将办理房产过户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这种违法的做法,为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3.我相信经过一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当地的不动产交易中心一定会改变以前的做法,不再要求没有上产权证的卖房人配偶、前妻或前天过来签字。4.在经济发达地区比如北上广深及其周边地区,房产交易早就比较规范,绝对不会发生这种明显违反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的事情。可见,用个案推动当地的不动产交易规范化运作,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夫妻离婚后,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出售过户时还需另一方来签字,这是因为离婚未变更产证。
离婚变更的房产出售时如果不是满五年唯一一套住宅,则需要缴纳20%的个税。这是我们本地的政策。
所以,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后出售:
1、如果办理了离婚变更,房子已经过户到一方名下,再出卖房子过户时,不用另一方到场签字。
2、如果离婚未办理变更,再出卖房子过户时,另一方要到场签字。
个人建议,房产不是满五唯一的房子,尽量不要办理离婚变更,叫另一方配合办理过户以免产生20%的税费。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的问题能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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