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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法律咨询典型案例,司法所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范文

  1. 以下的案例,根据法律你会怎么判?
  2. 法制日报:劝烟猝死案二审,司法没有抹稀泥,你怎么看?

以下的案例,根据法律你会怎么判?

刑事违法我不懂,最终结果需要法院判决我们不妨从交通违章的角度来分析一下甲乙丙各有什么违法行为

甲: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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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处200~2000元罚款,暂扣摩托车,已经取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扣除12分2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更高车型驾驶证需降级处理

丙: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上路的,暂扣机动车,罚款200~2000,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须负刑事责任(丙的刑事违法责任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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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问错综复杂,交通违法和刑事违法交错其间。最终交通部门司法部门会要根据事实情况做出判罚和裁决

谢谢邀请!

其实这个案件很简单,没什么复杂的,但是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我这里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加上自己的观点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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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案件和丙有没有摩托车驾照无关,可以先把这个排除!

乙在盗取甲的汽车后,甲和丙骑摩托车去追,而乙用汽车去撞,导致甲丙受伤,而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罪变成了抢劫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后在逃脱抓捕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按照抢劫罪论处!

所以乙的行为已经是抢劫罪,而由于甲的追赶而放弃汽车逃跑,属于抢劫未遂,但是性质还是抢劫!

这个案件我觉得争议点是是否乙的抢劫已经完成!

因为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是有无限防卫权的,如果在抢劫的过程中造成劫匪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抢劫结束,是没有这种权利的。

由于题主的问题有些Bug,所以我自行分析下。

而我认为抢劫已经结束,因为劫匪已经放弃了汽车,而甲看丙受伤后还叫了120,而这段时间劫匪肯定已经脱离甲的视线了,而甲事后开车继续追赶乙。

甲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御了,因为甲的车已经回到手里了,而对乙的追击是可以避免的,而甲还是开车去追击乙,最后导致乙死亡,虽然乙的行为是有过错的,但是甲的行为已经不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应该属于过失至人死亡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制日报:劝烟猝死案二审,司法没有抹稀泥,你怎么看?

我觉得***二审法官判得对,原告公共场合吸烟影响他人身体健康显然有错在先,被告劝戒他不要吸烟自然没有错。在劝戒中发生争执,死者本身患有心脏病而导致死亡,主要责任不在告方。所以,被告如果有错也只占一小部份,死者应承担绝大部份責任。

劝烟猝死案二审己宣判,判医生无责。就事件本身来说,劝烟医生与老人死亡并无直接关系这是法律依据。本来嘛,作为一名医生,抑或是作为一名社会公民,他劝烟这事的出发点就是为他人着想,说明人有社会责任感。这个社会就需要多多象本案中的医生这样勇于批判社会上的一些不良行为之人。所以劝烟没有错。这次判决公平正义

谢邀,我相信司法部门的调解判决。这是民事纠纷,调解,判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天理、法律、人情”兼顾。二审判决公正。

首先,电梯里是禁烟的。在电梯里吸烟明显不道德。旁人都有权劝导、制止。公共卫生,环境安全***有责。在你吸烟时要顾及周围的人的感受。

其次,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人该受社会公共道德指责,尚不属犯罪行为。公民要互相体谅,文明制止,勿作过份粗燥谩骂。有烟瘾的人,有时不自量,自知理亏,也死要面子的。

再次,案件中,吸烟人是在劝烟人争执后猝死。经查,劝烟人无过失,无不当行为。但劝烟人在人情的角度可以适当补济对方。必竞人死不复生,人家也悲痛啊。

最后说,“天理、人情”是人类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打官司赔钱就是原告初衷,为何不考虑死者呢?

祝愿逝者安宁,后辈们勿作无谓纷争!发扬社会正能量!

以上莲下午聊随笔,勿作政治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