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国家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护被告人获得辩护。因此包括杀人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一切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获得律师为他辩护。
这种类似问题,网上一大堆,确实已经被讨论烂了。但这里我也简单说下我的观点。
对于这种问题,曾有人引用《圣经》中上帝耶和华想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两座城而与亚伯拉罕发生的关于义人的对话来回答。大意就是,只要城中有10个义人,就赦免整座城(按《圣经》的内容来看,似乎城中连10个义人都没有)。这个经典故事类比到具体的人身上的逻辑结论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是善恶的结合体。为了避免错判错杀,那么“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人”就成了各国刑事诉讼法律的立法理论基础。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这类案件,审判更要慎重,只要存在一丝无法排除的怀疑的,就不能定罪判刑。这种回答当然比较哲学范了。
其实不必援引圣经,有更简单的通俗理解方式。一国刑事诉讼法律(即程序法),不可能针对每一起刑事案件单独制定、单独适用。法律具有普适性,那么对待所有的刑事案件,无论在受害者家属眼中嫌疑人***作案事实是多么的铁证如山、其人性有多丧失等,都要一视同仁——都要经过合法程序审判后,才能定罪判刑。这就是程序价值。甚至可以换位思考,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受控方,当你亲身遭遇刑事控告时,你也希望不经审判直接给你定罪判刑么?既然你知道喊冤,那对于发生在他人身上的刑事案件,在审判之前,你又怎知没有冤情呢?即便犯罪事实铁证如山,是否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呢,是否应该给嫌疑人辩解的机会呢。我国发生过太多的冤案***事件,比如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当年定罪判刑哪一幢不是“证据确凿”,可后来呢,都打了脸,打了公权力机关一记重重的耳光。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意义所在,想定罪判刑,得经过合法程序才行。
给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程序辩护权的另一重价值或意义在于,作为受害者一方,既然你坚称对方是作案凶手、死有余辜,那让其拥有合法辩护权又有何担忧呢?既然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朴素***观念,就应该相信法律可以给你公正的解决——对方有罪的,自然会受到应有惩罚。站在嫌疑人(作案凶手)角度而言,法律给予你充分的程序辩护权利,经过合法程序审判后,如果还认定你有罪,那你就得服判。
所以,刑事程序法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平衡双方,能保障绝大多数情形下双方都处于公平的地位。指控嫌疑人的,经合法程序审理后,若其真有罪的,自会受到严惩;喊冤否认的,你尽可以扯一切从轻处罚情节或法律漏洞,最终的结果也会让你心服口服——即便你本人不服,以大众视角,至少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
至于说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冤案,那大部分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此外,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法官不是上帝,无法洞察一切客观真实,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手段,它只是一种相对最为公平公正的方式。所以有时你作为受害者却苦于没有证据指控对方,对方逍遥法外却得不到惩治。对于这种情形,由于证据是诉讼的脊梁,一切看证据说话。如果你真遭遇“哑巴吃黄连”的情形了,那就不是人类理性可以解决的了。毕竟人无法站在上帝视角俯视一切,一切正义都是相对的正义,于诉讼而言,法律只能保障双方在法律规则下处于公平地位。
p.s.这个问题如果用学术范回答的话,确实可以写成论文形式来长篇大论。我就不费那个力气了,以上回答,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个人无论做的事看起来多么可恨可恶,但是在被法庭审判定罪之前,都应当被视为无罪之人,享有法定的权利,通过法庭审判就是给他一个洗清自身犯罪嫌疑的公正公平的机会和场所,由于嫌疑人通常都被依法限制了人身自由,加上绝大多数人都对法律知识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缺乏认识,嫌疑人无法收集有利于证明自己无罪或轻罪的证据,也不懂得如何在法庭上为自己辨护,所以要由律师来邦助保障嫌疑人的法定***,邦助他们收集证据有必要时替嫌疑人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法治精神首先是要求人掌握公权力的执法者要建立起对每一个未经法庭审判的嫌疑人***用无罪推定原则,其次是要求全体公民都树立起律师是每个公民法定***的最后一道保障这个概念。律师为嫌疑人辨护不是去保护坏人,而是在保护所有人的法定人身权利。
情节严重的***犯,可能被判处***或***,法律规定这样的被告人必须要有律师辩护,否则开庭程序违法,没有辩护人,这样的案件是开不了庭的。
必须有辩护人的案件涉及下列几种被告人: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四)可能被判处***、***的人。
法律规定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但被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聋哑盲人,***人、可能判处***或无期的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心智不成熟或精神问题,即便法律赋予了他自行辩护的权利,他也无法真正的行使这项权利,无法为自己进行有效的为辩护。这也是这四类人一定要有辩护人参加,才能补足其辩护能力的短板,帮助其有效的行使辩护权;
辩护权是***的体现,这些案件必须要有辩护人,也是法律保障***的充分体现,即便有些严重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可能也无力回天,辩与不辩一个样,但有辩护人足以体现国家保障了其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也充分保障了其***,至于判决结果,都是其先前行为造成的惩罚,是罪有应得、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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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首先说,在侦查阶段,劳荣枝是见不到她的家属的,法院判决生效后才可以见。
其次,劳荣枝[_a***_]辩护律师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二是法律援助部门指派律师。无论哪个个渠道的律师,在办理劳荣枝案件之前,都需要先会见劳荣枝,询问她对委托律师有何意见,是否同意。如果同意,律师开始介入案件;如果不同意,律师解除委托。
再次,正常情况下,***审判案件,依据的是确凿的证据,跟家属委托的律师辩护还是有关部门指派的律师辩护没有直接关系。
有关系的是,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能否认真负责的执行自己的职务,如果都是有能力的律师而且也勤勉尽责,那由谁辩护都是一样的。
遵守正常的秩序,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家属委托的律师是这样说的。
侦查机关是这样通报的。
普法下:依据现行国内刑事法律规定,家属在案件判决生效前无权会见成年犯罪嫌疑人,家馬当然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为成年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根据刑诉法,应当征得嫌疑人同意,嫌疑人有权同意或拒绝律师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必须指定辩护适用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开庭之前绝对不能与家人见面,这是法律的规定。
有相关部门指定律师为她辨护,结果与家人聘请律师辨护出入是非常大的。
明白人都懂,换句难听话说,家人聘请律师是:收人钱财为人消灾,还有一种可能是:案子影响很大,有的知名律师也会自告奋勇,免费或减免一半为她服务,为的是取得名声,为以后接案子方便,这二种情况对劳某非常有利。
法律援助律师:一般都是走走法律程序,等于戏中的龙套,跑跑场子而已。
相关部门指定律师:那就不好多说了!对劳某是绝对不利的。
究竟是怎样?还得静待后期的进展,目前谁都说不清楚。
近亲属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是法律允许的,也是近亲属为犯罪嫌疑人利益实施的民事代理行为。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该辩护人为其辩护,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当面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辩护人为其辩护,那么该委托代理行为就对犯罪嫌疑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辩护人为其辩护,委托代理行为则不对犯罪嫌疑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劳荣枝是否同意近亲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不应当由公安机关以情况通报方式进行。
如果劳荣枝一直不同意近亲属委托辩护人,司法机关会为其指定辩护人。
劳荣枝阿劳荣枝,你的人生条件当初很好的。接受高等教育,知书达理,善解人意,从事教师职业,为人师表。本应该是很优秀,很优雅,有气质,有修养的女人。突然一次华丽转身辞职,千不该万不该,去跟一个坏人撕混充当***牺牲品。犯下不可饶恕的滔天大罪。给自己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献了青春又献终身。走上了与人民为敌的不归路。你犯的罪真令人触目惊心,为你自己摧毁自己的美好前途十分惋惜和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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