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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58条

  1. 买卖合同代理规定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买卖合同代理规定法定义务有哪些?

您好,依据生效合同所产生的四项义务,如何区分?依据其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还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首先将其区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属于约定义务,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其中,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的区别在于:前者仅能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产生,不能经由交易习惯“约定俗成”,后者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产生,又可经由交易习惯这种一般约定产生;前者能够决定合同的交易类型,后者仅具有***实现当事人交易意图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7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显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出了特别约定,也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交易习惯,买受人都应负担此项义务。又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买受人愈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尽管买受人违反了其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并不发生违约责任承担,而是发生损失自负的法律效果,因此,买受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为合同法义务群中的间接义务。

合同法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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