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保姆纵火案时,***有权力解聘被告人的律师。
12月21日9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中,被告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审判长遂依法决定休庭。打断了庭审的节奏。
杭州保姆莫焕晶,在主人家纵火致主人家家毁并母子4人无辜身亡。案发后表示这并不是她所要的结果,而且很有悔意.....,想以此来减轻自己的罪孽,逃脱法律对她应有的严惩。被告律师党琳山对杭州市中级人民***____刑事案件犯罪地***管辖权提出异议,拖延时间,企图寻找扤会为被告莫焕晶开脱罪名,免去极刑。
本人认为,各行各业必须有各行各业职业操守,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道德的底线。律师是以诠释法律来为人辩护!是通过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来决它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致力维护的只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党琳山律师辩护的对象莫焕晶身背四条命案。她的自由和生命就应当被剥夺。如果因为党律师的辩护而成功免受处罚,必然导致世风下降,民意沸腾。那律师的道德光环何在? 刑辩律师职业从此不再光鲜。
所以,杭州中院表示,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杭州市中级人民***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另定日期继续审理本案。这一决定英明果断、人心所向。
作为律师维护当事人的权力是职责所在,但维护一个罪大恶极之人觉得合理吗?犯罪可以请律师免罪那法律的尊严在哪?纵人犯罪这是,也许通过这起案件律师可以成名,但面对活生生的四口人被她害死良知何在,正义感在哪?杀人尝命天经地义
1.法庭无权解聘被告人的律师。
被告人聘请律师,是被告人和律师之间签订的合法的民事委托代理关系,只要合同合法,自愿,合同就有效,其他人无权干涉,***也无权干涉。
如果党律师因为退庭事件而收到司法局处罚,如暂停执业半年,则党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自动终止,被告人需要另外聘请律师或由***通知法律援助部门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3.被告人一定要有律师为其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4.如果党律师没有被停止执业,其依然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杭州中院认为党律师的退庭行为是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辩护,笔者不认同。党律师的退庭行为,恰恰是其辩护策略之一,是一种比较另类的辩护方式,但决不可视作拒绝辩护的行为。
律师退庭,造成***休庭,应视为符合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正常程序,慎重对待,法庭做的对,也不能认为是律师为炒作,扰乱法庭秩序,否则,法庭有权当庭驱逐律师。这一***应视为国家司法进步的表现。至于是否強行更换律师,是很专业的问题,无从评论。
感谢邀请。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下***可以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第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条件委托律师,通过国家的法律援助救助体系为保障其诉讼权利而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第二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基于被告人的特殊生理属性,为了更好的查明案情避免诉权受限而建立的特殊体制。第三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况下可以由***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_a***_]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莫某晶可以解除与党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这是她的权利。虽然党律师曾经公开了莫某的一封《声明》,声称自己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解除与党律师的委托手续。该声明的法律效力暂且不论,莫某即便出具该声明,但依据法律规定,其依然有权利随时解除与党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同时,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在三种特殊情况下代理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即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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