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存在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案子,没有意见是因为辩护人的思维被公诉方同化,再说直接一点,办案没走心!
其次,当事人会有各种各样的诉求,甭管合理不合理都需要用心印证。就算认罪认罚案件,也总能找到几个求情的理由,怎么可能没有意见。
最后,如果真心想不出辩护意见,就应该主动解除代理合同,返还律师费。就像开餐厅,饭没熟,就不应该给客户吃夹生饭。吃夹生饭会害人的。
做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心存怜悯和敬畏。生命和自由是一个人最宝贵的存在,别人将最宝贵的东西交给你,你却说自己束手无策,这怎么可以!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律师遇到这种情形不会束手无策。首先如果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律师还要看其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是否可做轻罪辩护;如果法律适用也没有问题则做量刑辩护。一个合格的律师当其发现被告人在事实和法律方两面都没有辩护空间时,会建议被告人认罪人罚、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即使没有这些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也可以根据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做精细化的量刑辩护。例如如何确定量刑起点;如何确定量刑基准性等等。可将量刑数字化,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公正的判决。
作为前公诉人,现刑辩律师。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首先,辩护律师本质上是控方的质检员,只有质检员尽最大努力、最高标准地检测案件,才能有效避免冤***错案的产生,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这是逻辑的基点,也决定了辩护律师只能在控方证据基础上去提出合理怀疑、合理质证,而不能去伪造证据、捏造事实。
其次,辩护分为证据辩护、事实辩护、定罪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五个角度,通俗地讲,也就是围绕这五个维度进行检测。一般情况下,总有一个环节是不合格的,然后辩护律师围绕辩点组织证据、组织论证、组织质证等等。
最后,会不会存在五个角度检测完了,是一个完全合格的产品呢。理论上当然会,虽然实践中很少见。如果真遇到,就说明本案是不需要辩护律师的,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妥善地沟通,退出辩护,因为产品质量已合格,再聘请个质检员是画蛇添足。
刑辩律师有没有遇到过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案子?这种案子怎么处理?
如果律师有一定的水平,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存在,也就是说,要想找辩护意见,绝大多数案子都会找到辩护理由。
例如,即便是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的量刑并不是铁板一块,往往是某年以上某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底是一年、两年、还是三年,可以找到很多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即便是犯罪情节上的确没什么可辩的,但是其主观恶性程度、是否触犯偶犯,是否未造成严重后果,等等,都是可以提出来的。
总的来讲,作为律师,就是收人钱财忠人之事,在犯罪事实已经基本确定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能争取免除处罚的当然最好,不能免除的争取减轻处罚,不能减轻的争取法定从轻,不能争取法定从轻的争取酌定从轻。
变都不应该提辩护率辩,他的职责定位就是攻速方律师勇公诉方的反方就蓝军,就像辩论比赛正方反方一样,根据你坐的位置你就得找出各种理由,各种逻辑来论证分配给你的观点,你叙述论证的观点跟你内心是不是真的认同?没有丝毫关系,这就是一个法定职责,诉讼机制就是这么设置的,对公平公正有重大意义。
庭审中一般***用交叉询问的方式。在英美法系中,交叉询问有着一整套的询问规则,但在国内,并没有那么多的规则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基本上,询问是自由发挥的,但也有一些技巧可循。
庭审中进行交叉询问的方式,举例来说,如果是控方证人,则先由控方进行询问,主要是围绕想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使得证人充分地将信息点表达出来。
控方询问结束后,再由辩方进行询问,询问要点则是证人证言的漏洞部分。此时对于证人而言,询问的问题和方式则相当具有攻击性。但是如果涉及到对证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辩方询问结束后,由控方再进行一次询问,围绕证言所暴露出来的漏洞,进行圆场,相当于打补丁。
控方询问后,经法庭同意,辩方还可以再进行一次询问。
但是一般而言,在第一轮交锋后,证言基本上已经进行了充分展示,第二轮询问的火药味已经小了很多。
就询问技巧而言,一般来说,要服务于整个辩护策略,进行巧妙设计,这就需要相当的经验积累,结合具体[_a***_]而定了。
证人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则是运用专业知识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
庭审中,向证人及、鉴定人及专家证人发问需要有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需要庭审前仔细阅卷,围绕案件疑点,需要证人及鉴定人作出解释的问题,设计出需要发问的问题。
设计问题要层层递进,让证人、鉴定人来不及犹豫和躲闪,把最真实的情况呈现给法庭。
不要和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进行辩论和争吵,只请上述人员回答问题,对于证人、鉴定人所陈述的问题达不到证明标准和本案无关联等问题,在发表质证意见时陈述。
对以上人员的发问,必须在审判长的安排许可下发问,不能擅自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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