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题主邀请,回答如下:
一、什么是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二、只来了增值税***,没签购销合同,需要缴印花税吗?
(一)、有增值税***与是否缴印花税没有必然联系,***是证明经济业务交易的收付款凭证,印花税是按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条例规定应缴就必须缴,不管开没开发票,以及是否开***。
(二)、虽然没签购销合同,但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一样要缴印花税。在实际购销业务过程中,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有很多,如订单、对账单、结算单、确认单等等。
(三)、小额零星的,现场购销现场结算的购销业务,比如在小卖部、集市里购买物品等,既没有合同,也没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因此可不缴印花税。
签了购销合同要交印花税,那没签购销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比如说,客户长期在我们公司进货,都是老关系了,并不是每次进货都签了合同,这种情况,没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咱们还是看看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政策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库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进一步对合同进行了解释:“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也就是说,虽然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但是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都应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征收印花税。因为征税并不是看合同本身,而是看双方是不是发生***购、销售行为,合同只是属于一种备查账。如果只看购销合同的话,双方明明发生购销行为,就是没签合同,税务部门恐怕是税就收不上来了。所以,只来了增值税***,没签购销合同也要交印花税。
只要***背后有购销行为,就需要交印花税的。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可见,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
《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505号)“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交不交印花税,这样理解可能更容易明白。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这里面他并没有提到***,也就是说不用凭***交电话费但是通过***,它能够反映企业业有购销业务。
那么怎么交印花税呢?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遇到各式各样的销售业务,金额有大有小,每一笔业务都把它加起来,非常的繁琐,也不能保证一定准确。
以前在审计企业的时候,许多企业都有这样操作的,他会先与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主管可以一般会告知购销业务如何计算,比如某地它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
(销售金额+***购金额)÷2×印花税税率。
有的地方是这样规定的,比如:
(销售金额乘以70%+***购金额乘以30%)×实用的印花税税率。
以上参考回答,希望对您有用。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沒有签订购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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