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该条例最大的转变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自2002年至今,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全国90%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签订了聘用合同。
条例还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目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聘用合同还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条例实施后要继续扩大聘用制度的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的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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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是。事业单位依然实行编制管理,目前也只是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在试点取消编制,实行合同制管理。其它签定合同的,都是临时工,并非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也不能实现同工同酬。
1、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设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按照全额或者差额供养的分类方式,由财政提供经费和人员工资待遇保障。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有和公务员单位一样,参照公务员套算的;也有专业技术领域的事业单位,实行职称工资制度的,其管理和薪酬计算方式,都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或者是《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2、编制管理外的合同制人员,就是临时工。《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应该提供该岗位正式职工相同的工资待遇。但实际上,临时工和正式职工干的一样的活,甚至更脏、更累、更苦、环境更差,但待遇和正式职工相比,却有着很大的差距,同工同酬只是未来发展的一种可能,还远远没有实现。
3、高校和公立医院试点: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编制,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竞争上岗,能者多劳,多劳者多得。取消编制之后,人员都会实行合同制管理,原先的正式工作人员,和新聘用人员,实行同一岗位,同一待遇基础,完全依据业务能力大小和业绩衡量工资待遇。
4、改革方向:聘用合同制管理,是事业单位发展的方向之一,在目前看来,全面实施合同制管理的时机尚未成熟,还不能大面积推广,编制在事业单位还将继续存在一段很长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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