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单位工作人员扣压我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医学材料问题,找单位主管领导反映时被其他工作人员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对方没有把录像删除,法官调查取证就认可对方删除录像,判我证据不足驳回。
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律师***而败诉,法院和检察院都不会追律师的责任,你只能自认倒霉。所以,当事人打官司在有的能力的情况下不要和律师签约特别代理,只有部分代理才能自保。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点,你不是在和对方的律师打官私,你是在和对方的当事人在打官私,因此律师手中的证据并不是律师自己的证据,而是他的代理人向他提供的证据。其次,律师没有义务审核自己被代理人向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只要被代理人坚持向***提供这些证据,律师也就没有任何的选择性。再次,律师只是代理人,他并不承担案件处理结果产生的责任,因此律师并沒有冒这样大的风险去制造虚假证据的内在动力。最后,***并不是完全讲道理的地方,而是实实在在讲证据的地方。因此如果你要认为对方的律师向***提供了***证,唯一的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你自己的举证来证明对方律师提供的证据是***证。否则就没有任何可说的,只能根据证据的效力自任倒霉!
第一,对于律师来说,首先要恪守职业道德,始终要明白当事人的利益是摆在第一位的。这也就意味着作为一个合格的律师应当首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前提。而不是是否愿意的问题。
第二、律师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也就意味着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撤销对律师的授权。
法海一粟认为,如果题主基于自身因素而自愿与对方和解的,可以自行决定;从诚信的角度,题主应当事先通知自己的代理律师。至于代理律师是否同意,不影响题主的决定。
1、题主与律师之间系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代理律师只是题主的代理人,依法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题主参与诉讼。代理律师的权限是主题授予的,题主授予代理律师权限后,自己仍然有权单独作出相关决定。题主的决定与代理律师同意与否没有关系。或者说,代理律师并不能阻止题主独立作出相关决定。
2、代理律师不同意和解的原因无非是利益分成问题。这种收费方式属于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一般而言,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此应当作出一定的约定,以维护双方的利益。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代理律师的权利如何保护呢?这首先得看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依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律师收费相关规定,以下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_a***_]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三)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四)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案件如果风险代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风险代理约定是有效的,代理律师的权利则依据有效的合同及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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