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交付前可以反悔。一般的赠与合同是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动产移交占有,不动产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特殊的赠与合同如社会救助道德性质的赠与,这类合同赠与人不可以反悔。
还有一些赠与如遗赠抚养合同,如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类合同赠与人可以撤销合同。
还是回归赠与意义的本原和初心比较自然。可以设想,早期人类的互助行为,挤在一起抱团取暖,猎取食物共同分享,某人因病因伤无法独自***,或集体合作时,其所在原始群体,部落会情不自禁,发自本能的将获取物分享给他她。这就是赠与非文字合同或非成文法的原始版。它具备了后来社***谓成文法的基本要件:合作双方的你情我愿,即一方确实需求,一方出于自愿,或着本能,下意识,或善意,最关键最耐人寻味的是,赠与人心甘情愿,其与被赠人或受赠者彼此间,并不附加其他条件。或许社会经济技术文化进步了,人类社群的交往多了,思维能力,交际方式,人类本性等导致了无限的纷争,争议也就自然而然的多了,复杂了。对此现象,不同文明有不同的解决之道,欧洲古希腊哲人期待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其粉丝古罗马依靠铁血无晴的十二铜表法,殊途同归,一个人文关怀,一个法律强制,亚洲的以色列的契约精神,。。。则是一种遵从上帝的臣民的信仰约定俗成处方。到了当今,合同法汗牛充栋,浩瀚如海,几乎事无巨细,都试图水银泻地,笼罩四野,法网恢恢。其实,百密一疏,如果说,具体内容可以概括,界定,区分,人心呢?人心叵测,所谓善恶,美丑的概念转还或中间的灰色地带,即心理转换,微观深奥,如同暗物质,或反物质,法律无法圈定的,。。理论总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最好的思维,不是铁板一块的法律链条,而是卢梭的回归大自然!人若有善,人若有意,人若有求,人若本心,对赠与人,只要非不可抗力条件,即事实上无法履约,那么,恪守契约精神!没有附加条件,如什么广告效应之类。。对受赠人,恪守契约法,达成一致意见书,绝不违背真实需求,不节外生枝。百川归海,九九归一,如果都效仿老祖宗的本能,善爱之性,自然而然,如同亲人们真朋友间无需以一张纸约束,各类合同的繁文缛节,就多余了!哈哈😄,此设想比柏拉图还乌托邦,一切都有可能,国民文明素质上来了,古时尚且夜不闭户,路不拾遗,赠与合作,也不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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