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里,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种类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满足一定条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之一就是已经签过两次固定合同的。
因此在一些集团公司为了规避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意识的安排员工与集团下不同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样做不一定能达到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关键在于在关联公司之间的调转是否是非本人原因。如果是非本人原因的调动,那么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合同签订的次数理论上也应该合并计算,就算是这个次数不合并计算,等合并计算到了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时候,也还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实操中,关于这个问题没有非黑即白的明确规定,如果有地方政策的还请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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