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等问题,其他牛人已经谈的很透彻了,我就不再多谈了。
在这里,只谈一个观点
公检法作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很多工作人员日常的工作交流是比较多的,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交流也很顺畅。这样一方面能帮助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更加顺畅,效率更高,另一方面是否存在由于比较熟悉而就有些问题不能沟通的可能?对于这些问题,如何能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些对法律不熟悉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呢?这时候需要律师进行相应的工作了,查阅卷宗、提出问题。
有些论调说刑事辩护律师没有作用,我个人是反对的这种说法的。简单的案子,例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轻伤二级的故意伤害案件,律师的一个调解的建议也完全可能缩短刑期甚至改变刑事强制措施。复杂的案件,例如近几年的改判无罪的案件,刑事辩护律师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看个人情况。如果你是被害人,因为公诉机关从某种程度上看,是代表了你的利益,坦白讲,此时请律师效果也不是特别好,当然,也是有效果的。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建议从侦查阶段就要请律师。
刑事案件应该聘请律师。
第一,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后,能够到办案机关详细的了解案情,阅看案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亲自当面听取被告人对案情的陈述,以判断案件的性质,为被告人做出充分、可行的辩护,这些是家属所做不到的。
第二,律师的介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行规定和律师执业纪律的情况下,还能为家属和在押被告人提供沟通桥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被告人被关押后,因家属不知道存折密码、不知道证件存放何处、不知道亲友的联系方式等等原因,其家庭的生活无***常运转,家属又无法见到本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律师介入,在押人员才能对家庭生活作出妥当的安排。
第三,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能够有效地帮助法庭查明案件真相。由于允许辩护律师充分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提出证据、观点和主张,并对公诉方的证据、观点和主张进行有效的反驳,因而,在很多情况下确实能够有效地帮助法庭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就是说,辩护制度的存在能够使法庭审判最大限度地发挥纠错功能。
第四,最后,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能够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及情节,能够实现对被告人最公平的惩罚。虽然,法律明确要求警察、检察官承担客观性义务,既要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事实上,这是一种法律理想。而法律理想不等于司法操作。其实,无论是负责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职责的侦查人员,还是担负刑事公诉使命的检察人员,都难以完全摆脱追诉犯罪的心理倾向,因而,通常更关注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否则,侦查人员将无法展开调查工作,检察官也难以承担起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使命。退一步讲,即使警察、检察官能够保持客观、中立,也很可能因为疏忽某些有利于被告人的线索或证据。因此,警察、检察官提交的卷宗材料总是具有天然局限性。
而从被告人自身来讲,因为其作为被羁押、被指控的特殊身份,加上不懂法律规定,根本无法充分的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即使懂法的人,在特殊的环境下,在心理压力作用下,也是不能为自己做出充分有力的辩护的。所以说,律师的介入,足以克服以上的不足,通过律师的工作,在法律规定刑罚幅度比较弹性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被告人有利的、公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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