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86年3月15日前同居,现在离婚达到了法定婚龄,肯定按事实婚姻关系对待,定性为离婚纠纷(现在得五十岁以上的人才有可能)。
二、1986年3月15日到1994年2月1日同居,同居时符合法定婚龄的人,离婚时按事实婚姻关系对待,定性为离婚***。
三、1994年2月1日开始,一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涉及重婚罪的同居引起的“事实婚姻”,依然“承认事实婚姻”——刑法上为打击重婚犯罪的特别情况。
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的一种,只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离婚。
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在这之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是认可的,所以在此之前事实婚姻确实受到法律保护。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已经没有维持下去的可能,准许双方离婚。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可以办理离婚。1994年2月1日以后,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从此事实婚姻不再被法律所认可,事实婚姻双方的夫妻权益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能办理法律上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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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可以办理离婚的,但是,离婚的方式很单一。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是有两个方式的,一个方式是协议离婚,另一个方式是起诉离婚,协议离婚是需要结婚证的,可是,事实婚姻是没有结婚证的,所以,只能选择***离婚。
在***离婚时,要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证明,证明双方是在1994年年2月1日之前举行结婚仪式的,而且结婚时,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了这样的证据就可以***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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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虽然没有通过领结婚证,但是也是属于事实上大家承认你们是夫妻,跟农村里面先结婚,没领结婚证,办个酒席,有亲戚朋友作证,这也是属于事实婚姻。如果要离婚,也一定要到正规的单位上办理离婚手续,这样才合法
您好,事实婚姻是否能够离婚,取决于法律是否承认其婚姻关系。因此事实婚姻的离婚问题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可以离婚
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因法律承认并保护其夫妻关系,故夫妻双方可以凭借之后补办的结婚证或者相关证明办理离婚。
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因为法律不保护此种关系,故而不能离婚,但如果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可***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3、不可以离婚,也不可以***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此种情况是指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况所要求的条件的其他情形。这个时候事实婚姻双方只能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而不能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
夫妻一方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不是另一方***离婚的理由。***应不给予支持离婚。因为这不属感情破裂的问题,这属于人性的善恶问题。试想:婚前的海誓山盟哪儿去了:爱你一生一世,爱你到地老天荒。无论富裕与贫穷,无论健康与疾病,我都永远爱你…这样的另一方不但不应得到***的支持,而且应受大众的唾弃。
要看夫妻在婚姻關係之中是相處如何,如果都是大愛之人,離婚同不離對彼此都有道得的論點。如果在40歲前,可以選擇感情對方值得你付出,那就照顧對方。不值,這就是因果,50歲后我会說離就別了,子女大了,有伴相依,也是一種方式。
你的想法用事实验证了夫妻大难当头各自飞!夫妻本应相互扶助的义务。***离婚,不具备感情破裂的条件,难以如愿。最好是协议离婚,因为你丈夫连那方面的事都不能做了,他爱你,同情你,不担误你的青春,影响你的幸福,放你一马,他会同意的。但是,协议时,你要给他些补偿!他是弱势者,经济上的支助,财产上的分割等,那怕你为净身出户,他也不会同意就难办了!你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就是***离婚,以上说的相关方面也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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