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缺席审理或判决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离婚的形象图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法海一粟认为,女方名下的房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1、***已经判决女方不承担责任。从题目所提供的内容来看,***判决女方不承担责任。既然女方不承担责任,女方名下的房产就不应当被强制执行。
2、女方名下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从题目所提供的事实来看,女方与男方已经离婚,而房产又登记在女方名下,因此,基本可以断定该房产应当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既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而女方对于男方债务又不承担责任。因此,女方名下的房产就不应当被强制执行。
3、如果要执行女方名下房产,必须证明,他们离婚的目的就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有这样的证据,则可以请求确认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否则,女方名下房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4、债权人应当未雨绸缪。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发生债务关系时,如果债权人希望其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则应当事先要求女方对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即所谓“共签债务,共同偿还”的方法。如果债权人不要求女方“共签”的,那么,法律有理由认为债权人已经放弃了要求女方承担责任的权利。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被告人已离婚,离婚时房产归女方所有。诉讼中已经申请保全女方名下房产。***判决女方不承担责任。能否执行女方名下房产?
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搞清楚。1.本案是否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的时间和离婚时间。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将被告人前妻列为共同被告或列为第三人?
如果被告人离婚在前,涉嫌犯罪在后,他们离婚不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判决结果就没有什么大问题,也就不能执被告人前妻名下的房产。
如果在时间顺序上被告人的离婚有转移财产逃避民事赔偿责任之嫌疑,且已将其前妻列为本案当事人进行诉讼,那就有可能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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