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是劳动***的案件,所有的案件,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占比非常小。即便是当庭宣判,基本上事前都与双方当事人、律师沟通好以后,再当庭宣判。
一、法官任务重,每年要审理很多案子,有些案件审理之前不一定能够仔细看所有的材料和证据,需要开完庭以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调查情况,再结合案件的证据予以分析,才能够作出结论。
二、当庭宣判可能会出错,除了一些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涉及金额比较少的案子,其他案件关系复杂金额比较难以计算,通常都需要庭后再仔细研究确认。
三、开庭以后再宣判,也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调解的空间,法官不需要再写判决书,工作量就会小很多。
民事案件大部分都不会当庭宣判,这是因为案件虽开庭了,法官庭后会对双方的诉求、事实理由和答辩意见并结合双方的举证及质证意见做仔细的分柝认定及合议,并对法律适用作查询研究,这些工作不可能当庭做完,所以大部分民事案件大部分是庭后定期宣判。对一少部分事实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在庭审中依据查明的事案,可当庭宣判。
从司法实践来说,也不是就劳动***官司没有当庭宣判,基本上绝大多数的官司都没有当庭宣判。所以,择期宣判是原则,当庭宣判是例外,个别情况和个别案件下才会出现。
当然,对于当事人来说,案件越快处结果越好。那当庭宣判,当庭出具判决书,这个自然是最理想的结果。不过,当庭宣判很容易给当事人未审先判的想法。败诉的当事人可能会觉得法院在开庭前已经准备好判决书,整个庭审都只是流程,流于形式。而择期宣判是经过庭审,合议庭合议等等最后出具判决,这样的结果可能更加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虽然《民事诉讼法》有着明确的审限规定,但突破规定的审理期限还是比较常见的事情。当然,大多数***和法官还是会尽量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
法律规定,***审理的案件裁判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这要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和法官的工作量大小决定。如果案情简单,争议不大,证据充分,法官业务量小的情况下,可以当庭宣判。但目前各级***司法***相当有限,案多人少已成常态,所以,大部份案件都***取了定期宣判的形式。
大部分民事诉讼案件,的确不是当庭宣判。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些案子,还有调解结案的可能。一般开庭结束,法官会问一遍,是否同意调解。调解成功,既是法官的成绩,对当事人也有好处。
2、有些事实数据需要复核。例如当事人列举的日期、人数、金额等,开庭后要逐一进行检查核算,毕竟写进判决书和口头说说是不一样的,不能留下任何差错。
3、合议庭需要交换意见。有些问题比较较复杂,合议庭成员之间需要交换看法,统一结论,是在同意不聊的,少数服从多数。
4、重大案件需要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征求意见。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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