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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期限规定

  1. 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有期限限制吗?

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有期限限制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理论上一般将此总结为用人单位享有的单方解除权,即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由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

(2)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也就谈不上解除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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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前。劳资双方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或者虽有劳动合同但已不再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不考虑行使期限问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仍发生单方解除权问题。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时间限制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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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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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