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的法官,主要是主观的***用了举证倒置的原则,让彭宇自证清白,这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常识(特殊情况法律有规定,彭宇案不在举证倒置的范围内)。因此,应该按正常让老太举证,彭宇碰她了。有证据,彭宇赔钱,没证据,彭宇没事儿,就是这么简单。
这个案子主要问题是,法官通过自身对案件情况的了解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确实发生了身体碰撞,但是证据和说理上不充分。
但是,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不像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证据要求是排除一切可能性,民事案件证据要求是能达到最大可确认性就可以据此判案。该案法官遵循的是他内心确认的事实,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些问题,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但这本身就是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本身具有的权力。只能靠法律更加完善,去限制法官实施法律的随意性。
另外,不处在该案的审判岗位上,是无法预测审理该案可遇到的各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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