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义务,由法律来惩罚而不是某个公民和其他单位,一个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更应该知道法律的尊严,而不是依靠自己身份随意引导公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既然侵权,就要承担责任,律师也不行。
我支持黄老赖告律师,只有让这些跳梁小丑尽情表演,才能让人们看清,纵容老赖就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伤害,只有对他们严惩,让他们感到惶惶不可终日,让他们感到四面楚歌时,他们才会自我反省,我们的社会风气才能逐步好转。马路上碰瓷的、倒地讹人的、电动车闯红灯,亦是如此。
并不是她有理或无理的问题,关键是国家的法律有问题,隐私的保护有何边界,什么人的隐私可以保护,什么人的隐私不被保护,何为隐私,看看那些电视节目报道有相当的问题,一般人或穷人都是不打马赛克,有钱人就打马赛克,这就是明显的例子,法律也如此现象,名誉权都是富人的专利???
告不告,是黄淑芬的自由;赢不赢,法律自有公断;但我觉得,做人要识趣啊……
自打刑满释放后,黄淑芬应该是彻底告别自己正常人生活,在背负70多万债务、工作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她这辈子估计也过不安省了。
想想也是,她都混成这幅名声了,还有哪个公司敢雇佣她干活儿?
一场***,让黄淑芬的人生发生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估计她自己也想不通,既然如此那就破罐子破摔吧。
这不,恢复自由身之后,她先是告赵勇,不出所料官司输了,现在她又把矛头指向对方,以侵权名义把律师及新浪共同诉至法庭,要求索赔精神损失、律师费等共计80万元。
这么一算,正好,这笔钱如果到手了,还了赵勇的债务指不定还有的剩。
我猜测:这次黄淑芬可能胜诉不大,她可能又白忙活了。
如果赵勇发布的视频属于诽谤、捏造,那律师转发、评论或许会造成侵权,但目前来看那些***及内容并非捏造,而是事实存在,并且那些经典段子也是黄淑芬亲口说出而不是后期特效,无非就是经过剪辑而已,这点也可以理解,毕竟一是原素材发出来占用时间、空间,二是赵勇的剪辑并未脱离事实本身,也没有添油加醋,既然是事实,那其他人转发并作评论是正常行为并不不当。
1、求被告,我也转发那个***了。中国转那个***的人多了,都告吧。
2、从事件的发展看,***为真实的,且为了公共利益,是新闻***,惩恶扬善,转发没毛病,并不侵权。
4、名誉权好比是脸,是个人自己挣的。这样洗脸,可能会更丢脸。光屁股拉碾子,磕掺一圈。
5、建议撤诉,不要自取其辱,律师费,不如赔偿,还欠钱没还完呢。
6、3月20日下午,黄淑芬代理律师李滨告诉北青报记者,岳屾山作为律师、央视法律专家对网友有高度的信任感,在转发***时未对***作出客观评价,没有表明***内容有可能是虚假的,转发***对黄淑芬名誉权影响巨大。李滨称,岳屾山律师成为被告,是黄淑芬走出追究不负责转发主体的第一步。下一步,黄淑芬还将***作家刘同、***导演傅成等转发赵勇***的网络大V。
希望各位评论时了解案件始末,也为世人敲响警钟,不是自己的责任就不能承担,此案原告因该承担部分责任被告自愿全部承担,以为保险可以解决,谁知原告欲望膨胀费用超出了保险金额很多
相信事情的经过是怎么样我们大家都懂。
因为你的一次过失害了一个人,害了一个家庭,你想逃脱责任那是不可能的,你自己作出的事就要负责。人都不在了还不让安心,做了一次检查还不行,还要逼着做第二次检查,结果都是一样,何必让人家不安心呢。死者为大,请尊重一下死者。这第二次检查并不是像第一次检查那么简简单单,它需要摘除所有器官下来进行检查,可怜啊。
黄淑芬一直闹,想逃脱法律责任那是不可能的,作为一个成年人,是你的责任就是你的责任,你再怎么耍赖也逃脱不掉你犯了错。这并不是没有钱给的事,而是你有钱不想给,不想执行你的罪行,我觉得法律可以强制性执行。如果法律判决不了你,道德讲审判你,不知道你身边的人是否觉得你这样做是对的,是否[_a***_]你这样做,你不怕出门受到指指点点吗?
其实如果一开始黄淑芬没有逃脱责任,一开始就还钱也不会有后来那么多事,因为这件事也害了两个家庭。
其实是自己的责任就是自己的责任,不要想着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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