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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坏的方向想:公司在评估是否和你解约,评估期可能是一个月,若你发现公司未按时支付这个月工资,可能就危险了,这时你可以提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七条争取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终止后,你还在公司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未和你达成协议就单方解约的情况下,你可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争取两倍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往好的方向想:公司可能已经决定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考虑到是无固定期限的,也就没有尽快履行相应的书面程序。
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指的是没有终止期限的合同,也就是说合同期限可能一直持续到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各种协议失去作用,劳动者失去保护,国家规定企业用工,必须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属于违规行为,没有劳动合同保护,老板可以变更工资***待遇,而且随时可以开除员工。
你这个情况有两种可能性:
一是你们hr的工作做得不仔细,没有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规范管理。造成有些人劳动合同到期了,但是没有及时发现。
二是你的合同到期了,单位不打算与你续签。但是目前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接替你的人,当前可能正在招聘中。等招到合适的人了,就可能向你提出,不再续签。
你现在要做的就是老老实实好好上班。如果是第一种情况,hr迟早会发现,之后会找你补签合同的。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对你来说没有什么损失,你甚至可以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补偿。以前就有过判例,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同样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如果之后公司招到合适的人员,提出与你终止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除了主张前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偿,还可以按照工作年限主张经济补偿金。
如果超过一年还没有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则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就不能适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你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要按2n+1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就按照n+1的标准支付补偿金。
说明几种可能性,第一种你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都是些不干事的主,简单说混日子的;档案都在吃灰工作出了纰漏也没人关心。另一种就是公司处在一种尴尬境地,前景不明朗所以留人还是减人没法做出准确预测;所以拖一拖再看看情况决定!
当然凡事不可能是单方面的,如果是你的原因也是可能的。比如你以前的档案记录你一直就是个干不了长情的主总是换地方的话,或许人家是在等等看你的表现生怕剃头挑子一头热!再有就是你在工作中根本不重要就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人,也就没人关心你还在不在!这就很悲哀了,自我检讨下吧!最后是一种极端了,有可能是让你自己走,还有可能是考验你是不是真想留在这里干下去,换句话说你对企业的忠诚度如何?这个判断很简单,客观的看下自己对工作的表现你就该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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