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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证据要点,刑事辩护证据要点有哪些

  1. 公诉人使用假证据起诉嫌疑人,该怎么办?
  2. 二审律师不向法庭递交证据、不参与辩护、说证据留到下次用正常吗?

公诉人使用***证据起诉嫌疑人,该怎么办?

其实***证据是站不脚的。只要按巜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证据调取、***案卷材料,同时必须经过被告人被害人律师辩护人、公诉人丶法官,一一当庭质证,查实无误,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公诉人、法官为了办案的效率和政绩及办领导案,利用被告人、被害人,不懂法、不懂程序,不履行办案程序,不***纳被告人、被害人、律师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就是不根据事实进行监督、审判,就另当别论了。

法庭上,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官都是平等的地位,公诉人代表国家公权力机关指控当事人有罪,辩护人为当事人辩护,罪轻或者无罪。所以如果公诉人用***的证据来***当事人,在法庭上一定过不了质证这一关,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是可以不认可的。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一般情况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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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使用***证据***犯罪嫌疑人法院庭审查明公诉人提交证据为虚假编造的,该证据不予***纳。

如果******纳了公诉机关提交***证据,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可以向上级***提出上诉,或者向上级***提出申诉,或者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公诉人在刑事审判中提交虚***证据,多为侦查机关办案取证造成的,公诉机关审查***时把关不严,没有发现证据虚***。例如,强奸案,被害人认为自己被***,提交了书面证词,侦查、公诉机关将其证词作为证据。庭审中,查明被害人为失足妇女,双方因为***交易纠纷,被害人报案被***。被害人陈述属于***证据,***应当不予***纳并判决被告人无罪。再例如,有的当事人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勾结,故意伪造刑事案件证据,诬陷他人犯罪。曾经有一个案件,有一个当事人和他的竞争对手发生冲突,双方都动了手,这个当事人被他的竞争对手打了两个耳光。为了报复竞争对手,这人找了在公安机关当法医的朋友,法医故意用针把此人耳膜穿孔并作出法医鉴定。他的竞争对手被追究刑事责任,庭审时,竞争对手的律师提出了被害人事发后听力正常的证据,并举出了法医和被害人在鉴定前后联系紧密。经检察机关侦查,法医鉴定报告被撤销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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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只有经过质证和律师调查取证,才能发现真***。在侦查和审查***两阶段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对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有重大作用。

公诉人,如果明知***证据,仍然向法庭提出,涉嫌徇私枉法罪。

如果***证据由其他人提供的,应当依法追究提供证据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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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取其狭义理解,就是虚***的证据、伪造的证据。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首先,如果***证据是司法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用的,比如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故意伪造的,那么就涉嫌刑事犯罪,罪名一般为徇私枉法罪。这个[_a***_]罪主体正是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之一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所以如果公安机关侦查员或者检察机关公诉人故意伪造证据追诉犯罪嫌疑人,那么就涉嫌这个罪名。如果***证据是司法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的,那么还可能涉嫌***犯罪。

第二,如果***证据是证人提供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仍然用其去追诉犯罪嫌疑人,那么同上,依然涉嫌徇私枉法犯罪。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只是对***证据没有审查出来,如果不存在重大过失的话一般不涉及犯罪。提供***证据的人则涉嫌伪证罪、包庇罪、诬告陷害罪等等。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审查出***证据是因为履职上有重大过失,那么则涉嫌***犯罪。

第三,如果被用***证据***,那么一方面可以在法庭调查时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提供初步线索或证据。另一方面就是从***证据本身着手,有针对性的抗辩、举证,并可以向公诉人所属的检察机关及其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控诉、申告。

一.***证据,***应予排除,不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证据是无中生有,和非法证据一样,应予以排除。但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要举证证实是***证据。


二.公诉人使用***证据***嫌疑人,分三种情况。

1.***证据是侦查机关或被害人提供,但公诉人没有审查出是***证据而使用。此种情况下,是公诉人的专业水平问题,主观上没有使用***证据的故意,不构成犯罪。如果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公诉人不用负任何责任;如果存在重大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比如撤职、调离业务岗位等。

2.***证据是侦查机关或被害人提供,公诉人已经审查出是***证据,仍然作为证据使用。此种情况下,公诉人主观上有使用***证据的故意,属于“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用***证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达不到犯罪的标准,相关单位可以启动问责机制,给公诉人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罚(比第1种情况严重)。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使被告人被追诉,比如***最终根据***证据判决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公诉人就涉嫌徇私枉法罪。

3.公诉人伪***证据使用。这就涉嫌徇私枉法的主观故意了,如果***没有***用***证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达不到犯罪的标准,相关单位可以启动问责机制,给公诉人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罚、调离检察机关(比第2种情况严重)。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使被告人被追诉,比如***最终根据***证据判决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公诉人就涉嫌徇私枉法罪(比第2种情况严重)。

二审律师不向法庭递交证据、不参与辩护、说证据留到下次用正常吗?

你好!

一、你委托的律师的权限是一审还是二审?或者是一审二审都包括

如果你只委托了一审,那么律师没有义务为你办理二审案件;如果是一审二审都包括。那么他的职责就是辩护,辩护当然包括提交证据。

刑事案件除了重大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一般不开庭,只是书面审,那么律师就必须提交详细的、有说服力的辩护词。你所谓的证据,如果是一审没有提交的,而且是对案件有影响的证据,二审也应当提交。

没有哪个律师胆敢在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不给你进行二审辩护,把证据留给申请再审的。那他不是明摆着受处分吗?

所以,你要搞清楚,二审你到底是否委托了该律师?要把问题说清楚再下结论。

二审律师不向法庭递交证据,不参与辩护,说证据留到下次用,正常吗?

这肯定不正常。我们都知道,法律规定案件二审终审制,二审开庭时不出示本案证据,宣判后案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留到下次用,没有下次了,即便法律规定如果认为终审判决有错误的,可以申诉,但要申诉成功提起再审程序是很困难的,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原判决确有错误才可能启动再审程序,是一种纠错的办法,不是常态,也不可能变为常态。如果二审判决生效后,随便什么人提出申诉,就启动再审程序,那就变相否定了我国二审终审的制度。所以在二审时律师还不向法庭递交证据的做法是不负责的。

因为不知道具体事实,不好妄评。

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是有举证时限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完毕前举证。二审程序,只有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举证。

办案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一审不重视举证,甚至认死理(不清楚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认为法官就是古代的青天大老爷,一定得绳子板子老虎铡齐上,也要让对方交代出对你有利的证据)。在一审败诉以后,慌不迭地找来一堆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除非是可以改变案件事实认定的直接证据,法官可以依职权决定***信外,其他的传来证据,如果不是新发现的证据,***是不会***信的。

时候,可能就有几种律师,一是法庭上表演给当事人看的律师,能举不能举,一概举上,然后长篇大论,让当事人觉得这个律师很敬业很靠谱。二是讲原则的律师,可能就没有这么圆滑,这些过了举证期限的证据,法庭不会***信,那干脆就不举了;还有律师可能一眼就看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不愿意举证担风险。再有一种情况,可能相关证据,当事人认为是证据,但是律师知道这不仅没有证明力,举出来还会挨法官骂(比如当事人要证明已经给原告付款了,打开手机相册里一个小视频说:就是在这个地方,我们一起吃火锅,当时我拍这个小***发朋友圈了,我就是那顿饭饭后给他付现金还钱的。其实小***只是展示了餐桌上的火锅和菜肴,根本没有提还钱的事情)。

如果是我,我会和当事人释明已经过举证时限,这些证据不是新发现的证据,二审法庭可能拒绝我们举证;如果该案一审程序有严重瑕疵,则从程序违法入手,争取二审***将案件发回重审,那时候重新举证就好办多了。当然,如果在我释明以后,当事人坚持举证的,我会迁就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的,毕竟我们是给当事人服务的。对于当事人伪造的证据,如果不能直接揭开盖子,那就和当事人做好证据交接,律师本人承担伪造证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