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物业服务合同吗?如果是的,那必须要和全业主一起签!或和业委会签订!不能单独签,因为物业公司与部分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物业合同是无名合同就是集体合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业主大会成立,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业委会签订,单个、个别业主无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只能追认以前的合同和以前的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有效,如果个别业主擅自选聘物业公司而解聘原来的物业公司是违法行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成立业主大会,过半业主且专用部分面积过半业主同意业委会才能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否则合同无效,房管、物价部门不予备案,出现合同纠纷法院不会维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签合同时捆绑物业收费附加协议,个人感觉是一种通行的做法。几乎所有开发商都这么干。因为这么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的同时,也会建立一家物业公司,这样就等于赚到了两分钱。一方面,出售房子可以赚钱,另一方面,开展物业服务也可长时间赚钱。至于是不是合法,个人觉得如果附加协议是短期行为,那么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规定长期内容,那么肯定不合法。
首先,开发商盖完房子,新的小区肯定需要物业服务,由于小区业主还没有入住,不可能先选择物业,必然新小区的首家物业公司由开发商代业主选择,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所以,在大家买房子签合同时,开发商都会让大家签署物业服务协议。但很显然,这只是临时的。
第二,物业公司的聘用,应该由小区业主决定,至少是有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就是说,新的小区在入住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以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如果开发商代业主选择的物业公司服务达不到业主要求,或者大多数业主的要求,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解聘物业,并重新招标新的物业公司。如果开发商一直和物业串通,致使业主无法更换物业公司,自然就涉及到了违法的问题。
第三,前两条说的都是理论层面的问题,现实操作起来是很难的。这个就如同和开发商签合同一样,你明明知道那个合同不合理,却不得不签。对于物业公司,虽然它的服务很烂,但是你想换一家公司也是十分困难的。因为第一关,成立业主委员会就很难,甚至无法成立。原因很简单,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物业提供业主名单,但是物业根本不会提供。
当然,争取合法权益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付出心血、精力、勇气,同时也要有领导能力、组织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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