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晓东律师
创建于2019.10.25举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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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赔偿款再给律师费靠谱吗?
这个问题,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应当就是可以的。
司法实践中,多数律师要求定合同后交足律师费,但多数当事人希望收到胜诉的利益在交律师费。为此需要双方进行协商。一般来讲协商有这样几种结果:
2、先办案再交费。实际上这就是所谓的风险代理。事先律师不收费,胜诉后律师从获得的权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报酬,但是这个比例比较高(一般至少是10%,高的能到30%)。
注意: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婚姻、继承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风险代理。
3、先交少量的费用,胜诉后按比例提取律师费。这种方案实际上是上述两种方案的折中。
4、免费代理。对于一些影响巨大的案件,有的律师承诺免费代理。
不管是那一种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清楚,就可以了。
您可以与律师再沟通一下,估计你们之间对全权代理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法律上,全权代理在法律上又叫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并不是指代理案件的整个诉讼和执行过程。
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主要包括:代为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等。
一般代理都是处理程序上一些事项,而特别代理是对实体上一些权利的代理,比如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等。
律师的代理费一般是按照每个阶段收费的,只有风险代理才会一口价服务到执行结束。所以,建议你与律师沟通一下,他的全权代理很[_a***_]不包含执行阶段,你们对全权代理这个词有不同见解。
法海一粟的观点:请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确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承办诉讼案件,依法应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中下列事项必须明确:
(1)委托事项。就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的法律事务的范围,如本案应当是“与某某交通事故赔偿诉讼”。
(2)合同期限。委托代理合同的期限由双方约定。如“至一审判决时止”,或“至本案案款执行到位时止”。
(3)代理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前者为程序性授权,后者为实体性授权。如果代理律师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以及同意调解的,则属于特别授权。
(4)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费由双方约定,其多少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的多少有关。
2,本案重点不在“全权代理”,而在于合同期限。就是说,委托代理合同中是否包括申请执行。如果不包括申请执行,当事人应当自己申请,或者重新委托律师代理。如果包括申请执行,而律师怠于申请的,当事人可向律师所在事务所、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投诉。当事人还有权追究律师的违约责任。
3,如果委托代理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而只是注明是“全权代理”的,应推定其代理事项包括申请执行。因为委托代理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格式条款,而律师是专业人士,其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合同期限约定不明,应按疑义解释原则,作出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解释。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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