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往往是男女为了规避某种法律后果而***取的一种欺骗法律的手段,对于***离婚,已经领取了离婚证,法律对离婚的事实也是确认的。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离婚的问题。只要你领取了离婚证就属于离婚了,如果是在婚姻期间的借贷行为,一旦法院判决确认了债务,即使离婚了也可以判决双方承担的。所以你可以做离婚,但用离婚转移财产是不可取的,甚至还要承担一些相应的法律后果,严重时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的。另外,夫妻一方如有外遇,***离婚就可以***戏真做,弄***成真。
1.通过离婚方式来规避夫妻一方的债务,在现实中常见,也被很多债务人所***取。但该种方式到底能否达到规避债务的目的呢?并不尽然;
2.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律据有明确的规定。并非是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也不是所有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离婚后,该等债务就会归属于一方,其他方就可以逃避责任;
3.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认定标准。所谓“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举债,即以双方名义出具借条,即使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为了从程序上保障夫妻中一方的权益,在债权人就主张某债务为夫妻共有债务时,必须保障夫妻中男方和女方的程序性权利,既夫妻两人均列为被告。
你好!
离婚哪有***的?离婚证都是真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也都是真的。
你所说的离婚执行财产是怎么回事?是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吗?还是案外人执行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无论是哪一种,只要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判决,就可以执行。
事实上我国法律上根本没有“***离婚”一说,一旦去民政局办了离婚,就不能反悔,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内容也很难推翻。
因为“***离婚”而被净身出户的客户我遇到过不少,对于“***离婚”,我有3点建议给到大家:
1.“***离婚”需慎重,万不得已不要办理所谓的“***离婚”。
2.对于另一方以买房等理由提出的“***离婚”,一定要警觉,鉴别对方是否有猫腻的最好方法,就是提议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全部约定归自己,让自己掌握主动权,看对方是否同意。
3.如果为了买房等原因一定要“***离婚”,建议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对“***离婚”的原因写清楚。
不懂“***离婚”协议害了多少人
近年来,由于房价高涨,大很多人把房子看成比黄金还保值的理财产品。[_a***_]泡沫不断增大。各地***为应对危机,限制购房政策不断出台。比如有的地方限制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人想了,两个人在一起时一个家庭,两个人离婚了不就变成两个家了,可以买两套了。为炒房的人想法是符合买房政策的但是偏离了社会道德,可能会自食恶果。
上海奉贤***执行法官强制执行一桩离婚经济纠纷案件。当初申请人顾女士与被执行人康某自愿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康某应该付给顾女士人民币80万元,然而康某却无故拖延。被执行法官带至上海奉贤***后,康某声称自己很冤:“当初跟前妻(顾女士)是要去运河北路买房子,自己上了黑名单不能贷款,于是商量着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
“法 律上是不存在所谓的‘***离婚’的,既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了,那就是在法 律上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况且庭审期间你又没提出有力的证据。”法官说。经过近两个小时耐心细致的教导,双方情绪终于稳定下来,法官提出分期履行的可行方案,最终赢得双方同意,康某同意5年内给付完毕。
这个例子告诉那些为了买房偏离道德的人,为了钻政策的空子,最后闹到夫妻真正失和的情况,离婚后你们两的财产可不是夫妻共同所有了。至于你出了多少钱,这都是你个人问题了,法 律不会保护你法律之外的私下约定。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之前先签定一份“***离婚”的协议,这都是没有效力的,因为既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违背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估计这样的例子,近些年来不在少数。做人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必须站的正立的直。想让律师保护你的权利,也得你站在正义的一面。正义永远不打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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