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杨乃武与小***案,当代有佘祥林、呼格吉勒图案,暴露了彼时司法机关在法治建设、***保障以及刑事科学技术方面的短板。
今天我要讲的案子,发生在1996年蚌埠的冬日,一位普通的妇女韩露,被人发现死在了自己的家中。根据韩父的陈述,其女婿于英生早上带着7岁的儿子去上学。中午时分,韩父接外孙回到于英生家,发现门是虚掩的。他进卧室后发现屋内放着一只煤气罐,阀门打开,满屋煤气味,还在角落里发现一根点燃过的蜡烛,煤气量不足并未发生爆炸。韩父后来分别给韩某的单位和于英生打电话,确认韩某没有上班后,韩父掀开床上的被子,发现了女儿的尸体。
警方根据当时的现场勘察以及后续法医的尸检报告,发现其为窒息死亡,死亡时间约在早上七点。其家中门窗完好没有被损坏痕迹,死者房间内也无明显打斗痕迹。警方初步怀疑是他杀,其丈夫于英生也就自然被列为排查对象,警方需要推论和确定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与嫌疑人询问笔录是否吻合,现场的于英生的指纹和足迹也因系双方共同居所而没有***证价值。
韩某内裤上的残留物是关键性的证据,辽宁省公安厅刑技处对此进行了鉴定,与于英生的血液样本进行了DNA比对分析。结果表明,在韩某内裤残留物检出精子,但不是于英生的。但限于当时的环境和技术条件,中国公安机关使用的DNA系统真正建立起来也才是十几年前的事,在巨大的破案压力又无法追踪其他犯罪嫌疑人踪迹的情况下,据于英生称警方开始了刑讯逼供:
“连续七天七夜对我不间断地进行讯问、折磨。蚌埠都下雪了,他们就让死刑犯用水钵子舀凉水给我洗澡,洗了两个多小时,洗三个小时。让你要死不行要活不行,他达到的目的就是让你去写,写你的认罪状,那没有的事情你怎么写呢?他就叫你编,你从强奸***,盗窃***,让你遍,你就编吧”。辩护律师则称其详细计算了于英生从单位到家的时间,计算的结果是他当时根本没有时间回家杀老婆,同时有证人证明于英生当天是何时回家的。
也许有些人会质疑这么明显的疑点为何没有继续追查下去,其实一方面在警方看来,被害人内裤上的精子,可能来源于一只他人用过丢弃的避孕套,完全可以被于英生捡来伪造犯罪现场,勘察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于家隔壁是一家足疗店,完全有可能将客人用过的避孕套丢弃在于家德小院子里(隔壁是足疗店的真实性待求证),以达到自身脱罪的目的。
另一方面,侦查机关隐匿了现场存在的2枚指纹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的证据(现在想想这种神操作简直不可思议),导致“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的结论。根据公安机关前期侦查结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证据已经能够形成证据链,达到提起公诉的条件。此外,根据警方的走访调查,发现于英生有作案时间,其完全可能在单位返回家中,刻意制造不在犯罪现场的***想,同时其家庭存在夫妻矛盾,有一定的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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