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这个观点: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法条清晰表明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是离婚诉讼案件中的一个必要的程序。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并且在整个离婚案过程中,法官都可以依权主动进行调解,毕竟家长里短很多说不清楚,还是希望"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
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也可以通过调解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子女归谁抚养,债务如何清偿等问题拿出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调解不是说必须达成调解书。双方矛盾尖锐、调解不成,就走正常的开庭审判程序,拿证据,摆事实,等待法庭公布判决书。
一般闹到***都是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不能协议离婚。但是一般到了***,法官也会在庭前先进行调节,这是法律程序,也是为了防止夫妻两人一时义气离婚。
两人生活在一起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所以坐下来冷静下来,双方坐在一起聊一聊,看是否离婚是否恰当的选择,也思考一下有没有更妥善处理的方式。
当然现在的人,一般都是工作和生活独立,所以既然来到******了,那么调解成功的一般比较少,最后法官根据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准予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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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调解员一词不知引用得是否专业。现在有调解资格就是当案入额法官,调解不成,就会写判决书宣判。
这里要说明的是,有些案子可调可判。但没有法定原因,离婚官司是必须先走调解程序的。必竟一起生活过,利益矛盾交织复杂,坐下来调解也是双方再思考,再妥协的一个过程。
但现代社会双方经济独立,人格独立的多了。谈不下来才进的***,所以调解不了的案子也更多。
调解解决的案子一次程度上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那是不是法官一开始就想把双方当事调解了事。这还不一定,有些案子调解后事不了,对于反悔,失信一方,当初有一份判决制住,对当事双方和法官一方更容易了事。
所以要调要判,对于当事双方也要认真思考。
如果一方有对方出轨证据的,建议无过错方还是要份判决算了,原因个自体会。
回答这类问题并不讨好,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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