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个层次发表我的看法!
第一,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陈岚道歉,那陈岚不道歉,可予以强制执行!
但道歉的履行不同于债务金钱!陈岚道歉声明应获得***和申请人的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的媒体平台上公开一定的时间!
若陈岚拒不作出道歉声明,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陈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第二,陈岚***小凤雅家属公开四万元善款去向和开支,能否被***受理,是关健!
陈岚有无职权查善款,作为个人,显然无此职权!
陈岚不是四万元的直接捐助者,仅能对自己捐助的金额提出公开请求!
作为法律工作者,只要***判决了,就选择尊重***的判决。陈岚确实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那么应该依照判决道歉。毕竟靠一些出位的言论,博关注换流量的所谓知名博主,因为侵犯别人名誉权而被判决道歉的也不少了。
之前陈岚多次声称小凤雅的家人骗捐等等,把自己打造成正义斗士。如今被***判决打脸了,我要是她,就乖乖地赔礼道歉,毕竟眼球已经博到了,流量也赚到了。何必继续炒作,再继续榨取这事件的剩余价值呢?
另一方面如果陈岚不道歉,那么自然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可以责令其履行道歉责任,否则就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只希望陈岚能够收殓一点,毕竟吃瓜群众对大嘴巴的博主其实还是蛮反感的。
最后说下名誉权,这其实有点玄,毕竟不是实体权利。一切使别人获得社会不利评价的行为,尤其是无中生有的言论,均可能侵犯别人的名誉权。
简单来说,名誉权就是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就是让你的社会评价降低。一般来说,侵犯名誉权的手段有两种,一是侮辱,二是诽谤。
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存在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主观过错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特定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被告陈岚在发布部分事实性内容时,有一定的来源和依据,但在被告发布的博文中,有“女儿得病,骗捐不治疗”“留着钱给儿子治病吧”“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其父母极有可能希望摆脱麻烦,因为公众质疑声越来越多,恶意断绝孩子饮食,最终导致孩子衰竭”、“一句话,孩子没有得到任何有效治疗,从头到尾。一直在等死!这个是不是虐待?!”等概括***实和定性评价,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从被告获知的信息来看,亦得不出“骗捐”“虐待”“摆脱麻烦”“从没治疗”的结论。上述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
***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女童王某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双侧眼球内母细胞瘤。为给女儿筹措相关医疗费用,原告杨美芹通过微信、水滴筹等途径寻求社会救助,陆续获得爱心捐款。后部分社会公众对善款用途产生质疑,所发网文引起关注,原告杨美芹不断收到含指责、诅咒等内容的短信。
被告陈岚通过上述实名认证的微博,于2018年4月至6月期间陆续发布涉及女童王某家属的言论,包括“骗捐”“虐待”“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实名报警”等内容。
***最后判令被告陈岚在其实名认证的“作家陈岚”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
其实也就是很简单的一件事情。当然,这个就当做是乱说话的代价。大V、公众人物拥有大量的粉丝,言论的波及面及影响力确实不能忽视,因为不实言论也容易给其他人员的名誉,荣誉,以及对他们的生活及工作带来影响。
当然,这个案件还涉及[_a***_]水滴筹及公众知情权的问题。水滴筹等众筹平台因为各种欺诈***件,使得公众对其真实,公正,客观等存有争议。本来通过水滴筹的互助形式,能够让需要帮助的人员获得帮助,这是好的创举。但是,善良是一个经不起消耗的东西,重新塑造公众形象,重拾公众信任,这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我们不说其他人,至少那些在水滴筹上捐过款项的人,完全有权利知晓自己捐款的去向和用途。所以不管是水滴筹,还是受捐助的个人,都应当及时公布捐款的用途明细等等,这既能保障捐款人员的知情权,也能避免无端的猜忌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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