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6个月。
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延长。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若不自觉履行,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则申请执行期限是1年。
法律参考: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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