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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属辩护制度,刑事专属辩护制度是什么

  1.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既做无罪辩护又做最轻辩护吗?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法庭可以既做无罪辩护又做最轻辩护吗?

依我之见:‘’不能‘’

什么不能呢?

因为你辩护方的观点在‘’定性‘’上的违反刑事法理逻辑的‘’前后矛盾‘’的论点,很容易遭遇到检控方攻击,法院也不会***纳你‘’前后矛盾‘’的观点。

刑事专属辩护制度,刑事专属辩护制度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以下本人从控辨实务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作为辩护人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这是律师作为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职责所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依法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法律事实有权为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辩护。所以,律师依法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是职责所在,是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的表现。

二,本案例中所述‘’律师是否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既作‘无罪’,又作’最轻’的辩护呢‘’?依我之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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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为罪与非罪是控方起诉和辩护人之争议的焦点,也是该案件争议的基础事实,如果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明你的当事人确实无罪,你的职责就应该坚持为你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也因为罪与非罪的最终定性会影响你的当事人的性命丶财产丶自由丶名誉,根据事实和法律(不是违背事实丶甚至弄虚作***丶贿赂法官)为当事人所无罪辩护是保障***的光荣使命;

B,那么,辩护律师又将其当事人的行为又改变为‘’罪轻‘’的定性辩护观点为什么‘’不能‘’呢?因为前面你认为根据事实和法律你的当事人无罪,你又在后面改口为‘’罪轻‘’,就意味着你已自己否定了‘’无罪‘’的观点,这在法理逻辑上是前后矛盾的辩护丶也是自打耳光的丶最为失败的辩护;

C,指控方(自诉人丶检控方)将抓住你‘’前后矛盾‘’的论点进行分析批驳,将为抓住庭审主动权把辩护律师逼入死角,你为当事人服务的初衷将得更加遥远,你辩护律师将在庭上处于十分gan尬的地步,你都自顾不暇了,还能邦你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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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面对有‘’从轻‘’情节,该怎么办?

答案是否定的!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都不可能同一场辩论中既作无罪辩护,也作罪轻辩护。主要原因是:

1、无罪和罪轻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定罪量刑概念,是决不可以混淆的。

2、如果同时以无罪和罪轻两种观点加以辩护,只能说明律师本身对案件的事实和性质不清不楚,对该如何定罪量刑模棱两可,使法官无法清楚你的辩护意图。

3、***用双层辩护只能反映出辩护律师的业务能力欠缺,法庭也不会***纳你的辩论方式及观点。

所以,作为律师,应当就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稳当地选择无罪、罪轻的辩论主题,以达到真正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的目的。

个人观点,欢迎指导!

过去我做公诉人出席法庭时,还真会经常遇到这样的律师。

律师的辩护意见一般是这样子的:“我的当事人某某某不构成犯罪,理由:一、二、三、四⋯;”然后,话锋一转,又说“即使某某某构成犯罪,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说实话,遇到这样的辩护律师,公诉人是比较高兴的。因为好反驳啊。

我们答辩时,首先理直气壮的指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自相矛盾的,不构成犯罪的几条理由并不成立。辩护人提出无罪的理由不充分,而且连辩护人自己也推翻了无罪的辩护,提出可以给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

我以为,在法庭上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切忌发表这种自相矛盾的意见。这种辩护,实质上是不负责任的。只是为公诉人提供了靶子,更糟糕的是,会引起法官们内心的反感。

法庭辩论,不能为了被告人或其亲属听了心里舒服,最重要的是让法官认为你讲的在理,可以接受。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如果法官都认为你辩护意见自相矛盾、华而不实,那你这个辩护意见还有价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