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债务人与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从事家庭经营及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无论是通过行政或诉讼程序离婚的,应当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
如债务人在离婚时先分割共同财产,从形式上,对共同债务明确为一人偿还,而实际上义务人因无偿还能力,而使债务难以清偿,那么,这种民事行为既违背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债务清偿的程序和原则,又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民事权益。再说,有时这种“离婚”并非是行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离婚”是***,规避法律是真,与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相悖。
谢谢邀请:
一、是否准许离婚?
二、需判决离婚的案件,还需审理:
1、子女抚养权归属?
3、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今后与小孩见面的时间、地点?
三、判决离婚时,还要判明:
1、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
离婚诉讼中,除了解除婚姻关系之外,还需要***对于因婚姻关系存续而产生的其他关系一并处理。如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均会在判决离婚时一并处理,但如果在处理其他问题时涉及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便一同处理的,可以要求***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双方另行起诉解决。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诉讼离婚时,家庭财产可以分割,但是夫妻共同债务,牵扯到第三人的利益,不适合离婚时分割,***也不会分割。特殊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全部以第三人身份到场,并且明确表示同意分割,原则上也可以分割,不过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极少。
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在判决准予离婚时,一般会查清共同债权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会一并判决。但在举证责任分配在一般会要求夫妻俩主张债务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生效***判决认定债务处理对债权人不产生约束力。既使***判决认定是个人债务,但债权人如果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然可以将该夫妻俩列为共同被告,最后由***另案处理。离婚案件中债务负担对夫妻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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