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公司规章不能与法律相冲突,至于利益很含糊,不好说,企业有企业的利益,员工有员工利益,有时企业与员工利益一致 ,有时又冲突。不能说影响了员工利益就否认。优秀的员工把企业当事业平台,计较的员工整天算计自己值不值付出,付出是否及时回报,回报是否少了,企业是否违法,能否告企业得一笔赔偿金。最终发现过度关注这些,反而害了自己,尤其是心态变得畸形。
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形,无法一一阐述。举个例子:有单位规章中规定,试用期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且事实上亦未为试用期员工办理。则员工工作一年后,以企业规章违法并侵犯员工利益为由辞职,后主张经济补偿金,得以支持。
你好!小吏来回答你的问题。我们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分解为***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来进行理解。(按照立法法规定,这应是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因为法律不可能很细,导致很多地方是法律不能规范到的,这时需要单位结合实际,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规章制度,保证单位正常生产经营。
从定义上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中有很多强制性规定,要求企业必须为或不为,如宪法规定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等等。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就是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就可以产生法定结果。例如:用人单位在《职工手册》中明确,企业不办理社保登记,不参加社保。凭着一条,劳动者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据这一项。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人单位确实没有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的,同时,还可以适用本条本款第三项。
行为模式是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按该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主张经济补偿
前面的***定成立的话,就可以适用这个结果。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总体看,这条是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如果劳动者没有更好的选择的话,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主动权交到劳动者手里。
法律后果是,法律支持,保障劳动者的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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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子法最需要的都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样才能彰显出法律的严肃性、公平公正性,不然就是纸上谈兵。我知道好些地方雇佣劳工都会钻试用期的空子,试用期要满就解雇,理由是充分:不合格。然后又开始下一轮招聘、解雇的剧情上演。国人蠢吗、本份老实吗?精明得很。只是条件决定着一些人可算计人,一些人只能接受被算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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