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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效力,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有哪些

  1. 购房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发商提出追加公摊面积,购房者不同意,该合同是否依然有效?
  2. 劳动合同写了公司可以单方面随意调换岗位和薪资,请问合法吗?

购房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发商提出追加公摊面积,购房者不同意,该合同是否依然有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可以看看合同内容

第一;有个约定是,交房的时候还是做一次测评,按照多退少补的方式解决,多了面积应该给开发商补钱。

第二;正常房子面积开发商是不能瞎说的,最终面积是由测绘局测绘之后的结果如果您对面积有异议,可以去找测绘局,可以申诉,不过没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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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最终这个面积是写在房产证上面的,以后都是按照这个面积交易,建议别想太多,相信***是公平、公正、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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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原先的合同是有效的,在未签订新合同之前。你签的是预售合同吗?如果是预售合同的话只要它的面积变动在±3%之内都是可以的,所以你即使是现在不改签合同,到时候依然会以实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它的公摊面积是在合理的公摊范围之内的你就没有办法。如果是现售的就不一样了,你不改它暂时没办法,但是可能影响后期办理房本,这种情况下你得咨询当地住建局它的更改是否合理,不合理就可以起诉或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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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肯定是有效的,不过合同上面签订的面积不是最终的面积,最终交房之前会有***的测绘部门进行实地测量得出来的面积就是未来产证上的面积;当然具体要看合同里面双方对于这个条款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里面没有约定,那么开发商提出追加公摊面积不给予补偿的话是不合理的属于无理要求,可以直接拒绝。

针对该问题:
(1)购房合同签订后,生效!
房地产开发商,在遵循商品房销售(预售)制度下,取得预售证后进行正常的销售流程,并可以办理商品房网签了,购房者也已经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了,合同生效!

(2)开发商提出追加公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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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提出追加公摊面积的依据是什么?改规划?若是变更规划,《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中,有关于规划变更的条款,开发商在项目开发上有发生变更规划的情况,应当在多个工作日(15)内通知、书面通知购房者,同意变更规划合同继续履行不同意变更规划,则进入相关的条款,例如退房!


房地产开发,从开发——销售——到交房,房子建筑物开发前,建筑的规划设计等都是经过审批的才能动工;销售时、商品房预售均有在房地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预测的建筑面积、公摊都已经有了,最后交房测绘验收!


(3)购房者不同意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1)关于公摊的条款,关于购房者所购买的房产公摊超过+-3%的范围,超出的面积或者少掉的面积,遵循多退少补原则,若购房者不同意,若是在交房后测绘的面积误差过大的,购房者可选择退房,开发商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退还购房款;(2)关于退房相关的条款,看是否涉及到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违约方需支付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的违约金

总结;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环环相扣,根据提问者所问的问题,首先要先弄清楚追加公摊的原因是什么?合同是生效的,但后续的问题,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

仔细看了几遍你的问题,首先告诉你合同有效。其次想给你说,关于开发商要求追加公摊面积,这个情况我觉得你们有必要核实一下。购房合同里面签订的房屋面积都是包含公摊面积的,交付标准允许有3%的误差,按当时购房价多退少补,公摊面积是对应一定比例的,这个比例在开发商报规划时应该是确定的,那么你的面积增加,相应的套内和公摊也会按比例增加,不应该出现只增加公摊面积的情况。如果反推一下的话,只是增加公摊面积,你购买的时候是否证件不全,签的是临时合同,再改签正式合同时出现公摊比例变化,那这个时候你们仔细研究一下协议条款中关于公摊的规定,看看是否能找出有利于自己语句吧。(只是个人猜测,如有不当,可不参考)

劳动合同写了公司可以单方面随意调换岗位和薪资,请问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部分有效部分[_a***_]。

公司在格式化的劳动合同上面有这么一条,作为员工签了这份合同后,意味着公司获得了可以单方调整你岗位的部分权利,从这个角度看就是有效的;但并不表示可以任意调岗降薪,从这个角度看就是无效的。

有了约定,公司获得了单方调岗权,真正调岗的时候还要看是否具有合理性,例如公司是否考虑了被调岗员工的能力、体力、收入是否明显降低等因素,公司的行为是否有侮辱性等。

一般固定格式劳动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不签可能没机会入职;签了也不表明公司有任意调岗降薪权!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建议你可以签。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2.工资水平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若用人单位确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且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当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一般说来,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需要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原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当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均属于违约行为。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用人单位用工自***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使用,甚至滥用。用人单位以行使自***为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用此理由来调动岗位则需要考虑五点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