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是什么?
1、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能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到相应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以房产办理抵押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到土地所在地国土***局办理;已经成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局的,可直接到不动产登记局进行办理。
2、《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什么?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1、不动产登记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按照国家法律记载、记录下来。这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记载和见证。
2、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私法行为说。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租赁权,***石权。
3、根据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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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实现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按照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统一由一个登记窗口受理、一个登记机构办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更加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答客户:
不动产章子一盖代表抵押完成。
不动产抵押登记有什么步骤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步骤主要有:
1、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
2、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3、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
4、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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