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先举例说明。
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中,就时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都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以上。那么,很多时候,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组织都是符合这个条件的,但具体到内部某个涉案人员就不一定达到这个标准,比如参加传销组织的王某只发展了25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法院认为传销组织整体的人数和层级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王某参与发展下线,对组织的建立和扩大起到关键性作用,也属于共犯,有的***则认为王某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此时,律师就可以两种辩护同时进行,以王某发展人数较少,不属于“组织、领导者”为由为其作无罪辩护,同时结合其发展人数、加入时间、获利数额等涉案情节为其进行罪轻辩护。
再说说法律依据。
1.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2.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3.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性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
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法律还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最高人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民***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等文件中都有规定。
过去我做公诉人出席法庭时,还真会经常遇到这样的律师。
律师的辩护意见一般是这样子的:“我的当事人某某某不构成犯罪,理由:一、二、三、四⋯;”然后,话锋一转,又说“即使某某某构成犯罪,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说实话,遇到这样的辩护律师,公诉人是比较高兴的。因为好反驳啊。
我们在答辩时,首先理直气壮的指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自相矛盾的,不构成犯罪的几条理由并不成立。辩护人提出无罪的理由不充分,而且连辩护人自己也推翻了无罪的辩护,提出可以给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
我以为,在法庭上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切忌发表这种自相矛盾的意见。这种辩护,实质上是不负责任的。只是为公诉人提供了靶子,更糟糕的是,会引起法官们内心的反感。
法庭辩论,不能为了被告人或其亲属听了心里舒服,最重要的是让法官认为你讲的在理,可以接受。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如果法官都认为你辩护意见自相矛盾、华而不实,那你这个辩护意见还有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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