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人力***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人社部的发声,肯定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推动了电子合同在人力***领域的广泛应用。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从上述规定可知,书面形式并不等同于纸质形式,判断是否属于书面形式的关键是该形式是否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能否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劳动合同要求书面,而“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单单是指以纸张形式展现的合同。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司法裁判实践中,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其效力是被认可的。
但是如单纯的以电子合同作为凭证的话,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
首先,电子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要求的条款。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可以。人社部最新发文,明确认可电子劳动合同!
近日,人力***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人社部发文认可电子劳动合同,无疑是肯定了电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也肯定了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对企业(尤其是人力***企业)开展无接触招聘的巨大作用。
人社部规定应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关于这一点,企业可通过调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商接口的形式,将主体身份验证、电子签章等接口对接到自己的业务系统中,在自己的平台网站签署电子合同。如众信签就为某人力***企业定制了接口对接方案,HR录入员工信息并创建合同,通过接口验证员工真实身份,员工通过短信链接查看签署合同,无需快递、无需接触;线上盖章、合法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近日,人力***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文件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从这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按照各种法律要求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是可以取代纸质合同的。
结合《电子签名法》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总结出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
3、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
但是,由于普通个人或企业用户实现上述条件过程繁琐且成本高,与电子化签署提速降本的初衷相悖,因此,普通用户只需选择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即可签署有效的电子合同。这也符合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的规定:“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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