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单位发动发生劳动争议,他的仲裁时限是有时间规定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个实效点的计算,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或者是员工应当知道劳动之争议发生的时间起计算。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在这里也要说明一下,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时送达给员工本人,那么这种解除在仲裁时一般是不予认定的。但是也有一种情况例外,在入职时一般都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合同上都会有一条与员工的约定,既由员工提供真实的家庭住址,方便今后企业文件资料的邮递。如果员工在家庭住址变更以后,没有及时将地址信息告诉企业,由此导致企业按照合同上的地址给员工邮寄资料而员工没有收到,从而导致邮件被退回企业的,那么票据上的退回时间即视为送达时间,这个后果最终是需要由员工个人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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