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离婚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庭。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当事人不必亲自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它直接涉及身份关系,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感情是微妙复杂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此做出判断。此外,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应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对代理人进行了特别授权,也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书面意见,由***根据客观情况来确认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对于身份关系,离不离,解除收养关系等部分,都是不能代理。不是说离婚案件不能代理,特指离不离这个意思表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说,律师不能代说。离婚案件中诉讼程序,如立案收文书,当然可以代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部分也可以律师代理。
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可以找人代理吗?我忙,让我爸去代签个字,可以吗?婆婆没经过儿媳同意代为收养一个孙子,可以吗?都是不行的。诉讼以外的行为也是如此的。
这问题,我的观点可能与大家不同。我的观点是,官司,尽可能不请律师,特别是离婚官司,不是逼到走投无路,更不要请律师。
1、对簿公堂的最终目的,还是化解矛盾,解决***,绝对不是想深化矛盾,结怨千年。
2、***是***讲理的地方,不到***,当事人各方同样也可以***讲理解决矛盾,处理***。世上绝大多数的矛盾***都是当事人私自通过协商、争辩解决的。不一定非要上公堂。
3、民事***双方,如借贷合同等,在借贷合同订立时,他们都是好友,是合作伙伴,特别是婚姻,夫妻之间,更是有排他的私人感情。对簿公堂,往往都会令朋友伙伴夫妻变成敌人,朋友伙伴还好,夫妻之间一旦成为敌人,特别是小孩的夫妻,将来如何面对就相当尴尬了,而因为小孩的关系,有些人,不是你想不见就不见的,他们注定要相见,甚至还有长期的金钱(如抚养费)关系。
所以,此类官司,绝对需要以平和的心态去处理,不让自己太吃亏,也不要过于占别人的便宜。这就是原则。如果用暗算或其他小手段,甚至用夫妻共有财产(即对方有份的财产)去聘请律师,而律师再凭借其专业能力,使用所谓的【策略】去赢得官司,甚至还为自己这样取胜而沾沾自喜,岂知这正是给自己招来杀身之祸。——不做亏心事,你当不怕鬼敲门,但若做了亏心事,你就不应该回避鬼追命。
现实中,已有不少离婚案件因不公正判决而导致无底线的复仇。
古语云,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含意是深刻的。那些一时得志的小人,甚至连招呼都不向曾经的伴侣说一下直接请专业机构(或律师)向对方提出分手,而且还让专业机构把还是自己的老公(老婆)挡之门外,不让对方与自己有任何联系,分手的话也让专业机构代言,而对方也直到听到专业机构的话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他(她)自以为这样非常明智,实际上,这不但把别人送上断头路,也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4、离婚,最好还是自己去解决。过得了自己,也要过得了别人,令对方明白到底怎么回事,让对方心服口服。好聚,最好还是能够好散,有头也得有尾——虽然这可能性很小,但也得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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