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是非常繁忙的,一年办理几百个案件,遇到的当事人也是形色色,什么人都有。所以当某个案件当事人不来的时候法官一般是不会主动强制要求一定要到庭的,况且被告还委托了律师,法官都想尽快的解决问题,把案子结掉。
其次,因为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实质正义,所以对于一些民间借贷的案件,法官基本都要调查的非常清楚后才会给出判决。而民间借贷基本都是一些标的额较小,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不高的案件,所以在某些时候当事人如果不到场,某些事实就调查不清楚,会影响到法官的判案,这个时候法官就会主动跟被告律师沟通,要求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对于某些被告,他就是不来这时候难道法官就没有办法了??法官会直接开庭,根据当前掌握的证据确定事实,从而给出判块这时候被告不来,某些事实没有陈述清楚,到时候判决对其不利,那也就没有办法了。如果
最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发拘传票,如果当事人不来,案件调查不清楚,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然拒不到庭,***便可以对被告***取强制措施。这种案件一般出现自家事离婚纠纷中。
1、有些案件必须是当事人到庭的,例如:离婚案件;
2、大多数案件当事人不需要出庭,律师一般会和当事人沟通好细节,不建议当事人出庭,因为当事人出庭后法官一般会直接问当事人问题,不让律师回答,当事人不能把握哪些问题不适合回答,反而对案件不利;
3、有些案子涉及比较专业,律师不清楚,或者案情比较复杂,***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庭的才需要出庭;
所以,一般不会因为当事人不出庭就处于不利态度!
法官是居中裁判的,法官的裁判思维不在于当事人是否亲自出庭,而在于查明事实,明确诉求,确认举证责任,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最终得出自己的结论。
当事人出庭和代理人出庭,在查明案件事实上,明确诉求方面会有一定的不同,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最为清楚,他是案件事实的亲身经历者,也是案件利害关系的直接指向者,这也就决定了当事人自己本身出庭,一是可以把事实讲清楚,或者可以被法官将事实问清楚;二是可以明确自身的诉求,说明自己的问题所在,最关键的诉求,希望***能够做到的事情;当然,当事人亲自出庭能够带来的好处也会有一定的弊端,当事人自己并不懂法律,他能够被动的说明阐述案件事实,但不一定能够体会其所阐述的案件事实与法官所需查明的法律事实的关系,换而言之,就是不一定能够找到所谓的争议焦点,核心问题。而代理人能够做到就是结合当事人的说法和现行法律,总结案件观点进行阐述。
按照二审终审制的制度设定,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不仅仅在于一次的审判环节,所以法官如果确实存在偏向,导致了枉法裁判,一方面当事人依旧通过其他制度进行自我救济,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去反映法官存在问题,所以法官一方面是公正裁判,有理有据,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一方面也要即使法官有了偏向,也不意味着事情就无法挽回。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是有些案件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庭的,比如婚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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