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对包丽的遭遇深表同情,但从目前披露的证据来看,牟林翰绝大概率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自新闻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以来,我们已经看到许许多多的网友在大声疾呼,“怎么能让他逍遥法外”“把他抓去坐牢”“让他偿命”,种种声讨和谴责不绝于耳,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到另外一则新闻报道,在包丽的母亲报案后,北京警方仅仅对牟林翰进行了询问,而没有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这说明什么?这意味着牟林翰的行为目前尚不具备刑事立案条件,换句话说,从目前的证据来看牟林翰没有犯罪。
为什么?包丽的死难道不是牟林翰的长期精神控制造成的吗?不可否认,包丽的死跟牟林翰的精神折磨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很难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杀行为主要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在生命权所遭受损害属于故意自损的情况下,除非牟林翰存在相约***、教唆***、帮助***或者其他能够引起包丽***的犯罪行为,是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罪的。
其他罪名呢?侮辱罪?牟林翰确实存在对包丽的侮辱行为,但侮辱罪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而本案中牟林翰的行为并没有“公然”进行。
虐待罪?似乎也不行,虐待罪属于“身份犯”,只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本案中二人仅为情侣关系,显然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要件。
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已委托律师,但不知以什么理由起诉男方”消息传出的原因。
那么牟林翰的行为真的就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了吗?当然也不是,恋爱关系中的大多数行为,其实都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在恋爱中的不当行为,虽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却要在道德上遭受不同程度的谴责。
真正的喜欢是发自内心深处的一种情感,可以对物,可以对人,渴望拥有她,但不一定真的拥有。
自私自利是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的一种获得,这种欲望是必须获得,而且不考虑别人的感受,甚至是用一种不择手段的做法获得。
喜欢是可以喜欢许多人,是表面的,但是爱只能爱一个人,爱比喜欢的程度更加的深。
真正的喜欢是完全的了解一个人无论是脆弱的一面,丑陋的一面……并去接纳他(她),正所谓的因为喜欢,所以爱,因为爱所以愿意,它是发自内心的触动,也不是一时的***,不是惊天动地的表白,而是一份自然而然的牵挂,一份不动声色的关怀,一份如影随行的惦记。幼稚的喜欢是我需要你,所以去喜欢你,成熟的喜欢是我喜欢你,所以离不开你。有的人常常喜欢于把他人的付出当作理所应当,希望得到别人的帮助,反而不考虑他人的感受,经过一段时间后就变得自私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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