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工作了十几年的法律人,犹豫了半天才决定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怕你觉得说的太少了,没什么黑幕嘛。又怕你觉得我说的太多了,说出了太多背后的东西。
题主说当庭释放,说明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收押。在这个基础上,我谈谈这个问题。
要知道,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批捕、公诉,法院审判。每一个流程进入下一个阶段,都需要层层审查,而且这种审查不是内部审查,而是外部审查。
比如公安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逮捕,需要检察院的批准。而检察院的批捕是建立在对公安卷宗的审查基础上的,逮捕的要求是什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那后面公诉的要求是什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不符合要求的,检察院完全可以退回去。没必要替公安背锅。
这些要求层层加码,到最后进入***,你觉得会有多少犯罪嫌疑人事真的无罪的呢?
在实践中,***拿到检察院移送的案卷后,也会首先进行一遍审查。如果确实存在问题,也会先通知检察院,让他们自己提出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借此机会,将案件通过免于起诉等方式消化掉,免得将来打脸。
不论这个赔偿主体是谁,总之这个钱是要由当地财政出的。而且,将来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情况下,***会***取折中的方式。判决罪名成立,但是刑期至当天或者几日后即满。这样,被告人能够尽快释放,一般也不会再上诉,又不会产生国家赔偿的问题。
如前面所说的,无罪判决会产生相应的责任追究问题。因此,一般***均规定,对于审判人员认为无罪的,需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而在判决之前,也会尽量再与检察院沟通,看其是否会撤回公诉。如果检察院坚决不同意,那***才会真正判决无罪。但是这种情况,极为少见。所以,审判人员也基本不可能出现当庭宣布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情况。
综上,这种情况是有现实基础的,但一般并不会造成冤***错案。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打击犯罪。能够被***到***并提交法庭的案件,已经是经过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道关口的审查,而且公安机关内部要经过侦查,预审,法制几个环节,检察机关内部要经过批捕,公诉等环节,公安和检察机关内部要经过不同的主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还要经过检委会等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而且还有错案追究制度。说实话,在办案过程中,哪一个人要想做个手脚,徇私枉法,要打通好多环节,着实不易。所以能够提起公诉的案件,判无罪的可能性很小,这也就是本问题的原因。律师出于职业关系,对他的当事人只能做无罪或者罪行轻微的辩护,当他作无罪辩护的时候,对一个经过层层审查,已经被认定有罪的嫌疑人,***还能***纳律师意见吗?
刑事律师只能说保证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判决,并不是为他脱罪,这是大多数人不知道的。很多人很愤慨,明明是犯罪嫌疑人还有律师辩护,这律师是非不分。其实这才是彰显我国法律进步的体现,保证犯罪嫌疑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最重要的是避免冤***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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