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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明代理律师,鲍某明代理律师简介

  1. 如何看待"财新网"对于鲍某性侵事件的最新报道?
  2. 如何看待鲍毓明发文「面对万夫所指一忍再忍,将开发布会回应」,此前网友质疑当事女孩认识鲍毓明时疑已成年?
  3. 鲍毓明发布了十条反驳,然后又删了,你怎么看?

如何看待"财新网"对于鲍某性侵事件的最新报道?

财新网与南风窗报道的内容不同差异是因为记者站位不同,因为其站的地方不同,观察角度也不同,导致结果也迥然不同。财新网更有法律证据上的侧重考量,南风窗似乎是倾向于道德***人性的掂量。

财新网已经道歉了,本文作者在态度上存在偏向鲍的倾向。司法智职能部门也已介入,真相还不清楚不要妄加猜忌!!就像俩月前的湖北退休副厅长***,前后反差如此巨大,让人咂舌!!

呼吁我们媒体恪守专业,客观,真实的职业操守!

鲍某明代理律师,鲍某明代理律师简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我不会因为有报道仅仅***访了受害人一方有所偏颇,也不会因为财新的这篇报道***用了90%的鲍某一方的说法而将之洗白,因为真想相我们都不清楚,悠悠之口你堵不了,信口雌黄也不可信。伤害那一方都不对,只能静等真相的揭开!

对这件事有几点可以分享:

1.整篇报道反映了一些前期报道中没有提及的内容,但是它也有缺乏的东西,时间,地点,姓名,经过都还是含糊不清,对于如何造成被害人这种精神状态的原因一笔带过,鲍某从“收养孩子”到成“谈恋爱”报道不详。

鲍某明代理律师,鲍某明代理律师简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受害人虽是13岁,但不代表她不会撒谎,社会上的熊孩子多了去了,她们这一代接触社会,网络,钱权的机会比我们多多了,心智不成熟,一旦被诱惑,很可能真的存在“爱鲍某”和“告强奸”之间,这种精神状态也很可能导致不可描述的后果。当然这只是猜测,我愿意相信小女孩的无辜。

3 .文章是将基础建立在90%“鲍某”一方当事人陈述上,看上去有“多方信源”,但都是一些“不具名人士”,唯独缺了核心:李星星及其母亲的陈述。就靠一些QQ截图,这也完全可以伪造,冠之以“特稿”,有失公允,可能有主观意识,但夸大,虚假我觉的还没到这种程度!只能说为了流量,失去了点客观,这个社会不就是为了流量,热度,关注度吗?无可厚非,无须道德***。

最后希望肯定会有一定公开公正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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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我们不能被带节奏,首先要明确,鲍某是法律界资深人士,而其养女只是未成年爱闹脾气的小姑娘。前者有利于己方的有力证据很正常。如果细致地听录音,就会发现小姑娘的三观明显跟普通人一样,她似乎并不明确养父的定位,这是不是也反映了鲍某对其十几年的错误引导呢?

个人觉得,财新记者犯的错误主要是两个,其一,预设了答案去调查和写作,这个也是最为致命的。其二,在没有十足证据的情况下,没有顾及大众的同理心,抛出了吸引眼球的所谓“反转”,或者说“不通的声音”、“冷思考"。

无谓真***,更像是受害方嫌疑人的不同角度的证词。

《南风窗》和《财新》都存在信源单一,有失平衡的程序问题。但是《南风窗》可以原谅,《财新》不行。

很显然,财新网是鲍某明及鲍某明阵营的的版本,南风窗的是受害人李星星及其团队的版本。真***可能性没办法分析,我们已经不可能知道真正的事实怎么样的了,事实的真相只有鲍某明和李星星本人知道。通过各种证据证明的只是法律事实,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实。媒体不是无私的,都是为了热度和流量。

《财新》却不顾道德底线,把话筒交给鲍某,让他痛痛快快来个反方陈词。

这篇特稿把二者间的关系包装为夺人眼球的父女畸恋。一个从小缺爱、反复无常、歇斯底里、***装***的心机女,去纠缠另一个博爱、无奈、一退再退的成功男性,逼婚不成就报警、倒打一耙的故事会爱情故事。

不少理中客要跳出来叫嚣:法律也规定被告的辩诉权利,为何《财新》不能帮鲍某发声?

因为那是法庭,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来判断事实争议,而在没有足够权威和向心力的舆论场,一旦为强势方开放,所谓的自由就是偏袒。

或许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鲍某明利用了李星星由于长期缺爱所造成的人格缺陷,通过各种酸甜苦辣、软硬兼施、暴力和教唆相结合的方式,对李星星进行精神和现实的控制,同时长期的性侵虐待使李星星具备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特征。鲍某明的目的是把李星星完全调教成工具人玩具人,使她不想反抗,不会反抗,不知反抗。

明白的人自然会,明白,法律,也应该是正义者的工具!

如何看待鲍毓明发文「面对万夫所指一忍再忍,将开发布会回应」,此前网友质疑当事女孩认识鲍毓明时疑已成年?

将“其他手段***妇女”解释为包含“奸淫”,可以认定鲍毓明构成犯罪

***与“奸淫”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作者认为,***对应的是违背妇女性交意愿的行为;“奸淫”是针对特定关系妇女同意的行为。如果将强奸罪第1款的其他手段解释能够解释为第2款的“奸淫”,鲍毓明可能构成犯罪。

  • 刑法有2处使用了“奸淫”,并认为属于***罪。其中,刑法第300条第3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又有奸***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信条“奸淫”妇女,信徒同意的为“奸淫”,“奸淫”构成***罪。
  • 利用教养关系、优势关系也有可能构成***罪,如,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也构成***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59、300条奸淫的对象是成年妇女。但是,刑法学者认为,2处的“奸淫”属于刑法注意规定,但究竟是***罪的第1项注意性规定,还是***罪第2款的注意性规定尚有疑问,如果属于第2款的注意规定,鲍毓明有被认定***罪的可能性。但是,学者的解释特指了***罪的第1款,即,妇女不同意的情形下才构成***罪。作者认为,根据文理解释,即使是提示性规定,也是“奸淫”对着“奸淫”,而不是“奸淫”对***。鲍毓明正是利用刑法理论上的解释,堂而皇之的与未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

  •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想搞一个未成年,结果是母女伪装成未成年。收养关系在法律证据面前是模糊不清的,应该是和有收养关系嫌疑的疑是未成年少女发生了性行为。在美国估计没事,在[_a***_]社会道德体系已经宣布社会属性死亡了。中国从来就是“情+理+法”社会。这位律师把情和理都搞丢了,在法理上勉强逃过了而已。所谓直面社会什么等等,只是最后的倔强而已。

这个案件一波三折,中间还反转了几次,说实话,一开始我就不认为鲍某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毕竟从新闻里爆出来的所谓的证据,并不能支撑起“受害人”的指控。现在看来,如果网友爆料属实,“受害人”说不定也会有身份的改变呢。

其实对此案,很多人都是出于义愤,义愤的起源就是某篇文笔优美感情充沛犹如小说一样艺术创作过的新闻报道。但实际上呢?经过一番番剥洋葱一样的对真相的追求,我们发现的是,鲍某和“受害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收养关系,甚至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也不存在,没有PUA,没有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没有人身控制或依附,结果最后就简化成未婚男女之间的婚外性关系,最后归纳成索然无味的一个问题:公众究竟能够接受多大年龄什么社会地位的男性和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女性发生婚外性关系?

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啊。现在又爆出“受害人”有两个***,而且其中一个***表明,如果是“受害人”的此***信息为真,那她在如同文艺作品一般的新闻报道所描述的发生第一次性关系的时候,“受害人”已满18岁。即便如此,那个问题依然有效:公众究竟能够接受多大年龄什么社会地位的男性和比他年龄小的女性发生婚外性关系?

这件事,如果是想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那么就是证据主导的过程。现在看来,这是唯一的合法解决途径。

如果不想,那就舆论审判吧,反正对一个已经社会性死亡的人(如鲍某)来讲,这并不见得就是最坏的结局。道德的大棒,相信鲍某也是有一挥之力的。

最后总结:一个人,无论行善还是作恶,都与年龄性别社会地位以及其它社会标签无关。

【雨畦观点】再多的道德谴责在法律面前都不值一文!此案在沉寂了几个月之后,鲍毓明单方爆出猛料,说小女孩星星存在两个身份信息,存在信息***情况。

早不说晚不说,偏偏到了8月中旬才说,意欲何为?鲍毓明一方似乎委屈得很,工作已丢,遭网友唾弃,律师身份兼职事情也惨遭律协通告。可谓是达到了人生之低谷。其实这件案子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本身。这算不上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通过一系列的线索可知,鲍毓明案虽然尚未调查终结,其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但极有可能将朝着大部分网友不想看到的方向发展,结果将有利于鲍毓明。面对一个高材生,熟悉中美法律的成功人士,他是深谙法律之道,法律的漏洞他清楚得很。

我们无法说一部法律的出台能解决当下所有问题,因为时代在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能解决大部分问题就已很不错。鲍毓明正是抓住了这一空档,运用其严密的逻辑思维,精确的部署,引来无数网友愤懑至极。我国《刑法》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不管他有什么特殊癖好,只要不涉及到触犯法律,都是允许的,再多的道德谴责在法律面前终归是一文不值。这值得法学界思考,也值得无数人深思,法与道德究竟该怎么平衡?

一个高学历的高管为什么不找个优秀的女士恋爱结婚,却对各方面都平庸的母女感兴趣,还在母女俩家里同个屋檐下生活了半年,先以其母亲同居恋爱半年,之后又带走干女儿同居,到底是谁用心良苦?只有当事人清楚,终究两败俱伤,咎由自取,外人真不好评说。

鲍毓明发布了十条反驳,然后又删了,你怎么看?

我看过这个姓鲍的十问!我感觉第一,他们两个发生过性关系应该是没有问题的。第二,事实的真相应该是两情两愿、或者是姓鲍的诱惑发生的。第三,女孩告状很有可能是勒索太多,姓鲍的承受不了,进行拒绝,女孩矢口否认,说是性侵。

【现代法治社会,拒绝“扬州瘦马”!】

回到鲍毓明之流的理论上来,做一个***设:一个未成年女孩可以***装成年女人,但这并不表示她们能做成年女人的事情。

如果一个未成年女孩想尝试与你调情,按照我们的公序良俗,作为成年人,你应该制止她,而不是鼓励她,无论她说什么,不能被她带跑偏。

对鲍毓明这样的资深律师来说,就算鲍毓明在“十问”中所言为真,也应该等女孩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能够独立思考、心甘情愿之时再和她谈恋爱,而不是在14岁给她看儿童***片,告诉她与父亲发生关系是正常的。

细看鲍毓明“十问”的内容,其指向是明确的,核心就是否认他与受害者的收养关系,自证双方处于一种恋爱关系中。

此外,在“十问”中,他要辩解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他没有禁锢或控制受害者,没有控制她的通讯以及与外界联系,受害者是来去自由、自主行动的状态。

还有,就是,数年之间,他与受害者见面相处不过几十天。

鲍毓明说这些,可以看出主要还在于想模糊针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不同于普通的暴力***案,往往与权力控制、精神控制、不平等关系有关这样的事实。

而实质上,鲍毓明的“十问”就是掩耳盗铃,因为,此前提到“我现在的女儿,未来的妻子”这句话,就是不打自招:

尽管鲍某明极力否认养父女关系,但双方存在事实监护关系。

在存在事实“养女”关系下,就存在权力控制、精神控制、不平等关系,此种关系下的性行为,也可以说是不打自招,难圆其说了。

先发帖后删帖的举动大概可以说明这样一个事实。

先是情绪冲动想“反击”对方,后是冷静下来觉得效果不好,越抹越黑。

至于男女之间的滥事实在难以说清。从男方女方大这么多岁数来看,男方有责。

摸着良心说句心理话,当初真是出于真爱,想和她成家过日子吗?

很难让人信服。

不要都装的一本正经,

道德婊似的,

批判这个,

批判那个。

事实其实就是一对,

年龄差距过大,

且一方是上市高管,

一方是没有成年的小女孩,

的畸形恋情而已。

小女孩对男的不满,

谢谢你的邀请!

鲍毓明***的主要人物和他们之间的基本关系大致清楚,可整个***的时间过程比较漫长,各自的行为细节各说不一,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谁也不能对整个***予以定性定量。

但是,依据网民以及鲍毓明个人披露出来的相关情况看,鲍毓明的个人生活似乎是处于某种意义上的无序状态,鲍毓明这样的无序状态与鲍毓明的年龄、学历、阅历、工作职务等个人已知条件极其难以匹配,本人当下最难以想象的是:依据这个***披露出来的鲍毓明的个人生活状态,鲍毓明是怎么取得(网上披露的)那么多、那么高的学历的?是怎样成为了上市公司的高管的?又是如何履行上市公司高管职责的?他的乱七八糟的生活状态与他的这些学历职称职务匹配吗?

本人现在想问的是:鲍毓明是怎么取得这些学历、资格证书、职称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