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案件的事实不清是指:原审判决书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说原审判决书作出的判决结果没有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说原审判决书是凭空判决!
反过来说: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判决书却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并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结果。
或者是被告的答辩理由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判决书却支持被告的答辩理由,并作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结果。
这里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与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
所谓基本事实是不清,“基本”是留有余地的说法。
事实不清,包括1.支持判决的主要事实没有讲清楚;2.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充分证据支持,或证据并不支持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哪一方是合同的违约方,哪些行为是违约行为?一审判决对这些问题可能没有查明,或得出的结论并无法律事实支持。
再例如,在侵权案件中,当被告主张原告不适格时,原告是否适格,哪些证据支持原告适格?一审判决对这些问题可能没有查明,或得出的结论并无法律事实支持。
何谓“适格”,请百度吧。
再比如,原告主张的损失额是如何计算的,这种计算是否有合法依据?如果一审判决书认定损失额,但没有讲清这些问题,也属于“基本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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