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审中已经认定了事实,裁决书又变更了事实,没经过质证和辩论,是否属于仲裁程序违法?
问题很有特殊性。
首先,我们对照一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指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然后,再看仲裁书的相关内容。仲裁法第四章的仲裁程序包含了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三个方面的30多条的程序规则,这里暂且省略。
重点是,关于庭审中调查了涉案事实,最后的事实形态和性质要以裁决的确认为准;如果裁决的事实没有经过庭审调查,则属违反法定程序。
一、要证明这一说法,只能由庭审记录佐证:
2.经由另一方认可,或主张了不同的事实出示了相反证据;
3.经过了辩论和最后陈述;
4.记录由当事人阅读和签字。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2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