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这样的情况下,直接点说律师可以走工伤,伤害人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必要的公安部门的流程是要走的。被代理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视情况而定。
总之,律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可以走工伤的,上报工伤,走保险基金赔付。
首先,感谢悟空问答能邀请我回答问题,感到非常的荣幸。关于这个问题的话,我也不好做答,毕竟自己本身也不是特别明白这种流程,但是我想如果在代理案件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肯定也是签订了协议的,协议中肯定也会提及到此事的责任划分。如果硬是要说一个的话,我想弱弱的说一句:“应该要吧?”哈哈,还是希望有懂的大神能够解决这个疑惑😄😄
首先感谢悟空问答邀我答题,但是这个题目答案我也不是很确定!我个人觉得如果律师因为代理案件受伤,应该向案件实施人(犯罪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被代理人保留向案件实施人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谢谢邀请,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我的看法是首先要看合同如何约定,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从约定。无约定的,要看伤害的来源,属于被代理人过错的,应予赔偿。属于第三人过错的,应由第三人赔偿。都无过错的,可由被代理人酌情补偿。
很荣幸回答这个问题。
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案件,应该是在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中称之为辩护人。
律师担任代理人,主要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承认、变更、接受诉讼请求,参与诉讼,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提出上诉等。在这些诉讼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律师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确实发生伤害,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应由施害方承担。但如果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有明确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话,则在约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润***简要回答!
官司打赢了,律师要赔偿款的30%,合理吗?答者认为,判断是否合理关键看是否合法,若符合法律规定便是合理的。简略说明如下:
当事人委托律师打官司,其实质就是在当事人与聘请的律师之间建立一个委托合同关系,这种关系的体现即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签定的委托合同。当事人(委托人)与聘请的律师(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在实践中,通常有聘请律师意向的当事人会根据自己意愿,与特定的律师进行自愿平等协商,就委托律师出庭帮助诉讼的相关事项、要求和律师报酬等达成一致后才会与律师签定正式合同。双方若不能协商一致,就不可能签定合同,也就不会存在委托关系,律师也就不会站在法庭上帮助当事打官司。
在当事人与其聘请的律师之间,双方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合同关系。律师的报酬,也是需要当事人(委托人)与律师(受托人)之间自愿协商一致才能确定。只要双方愿意,委托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律师报酬可高可低,不要说将赔偿款的30%作为律师报酬,即便是约定全部甚至加倍或者数倍作为报酬都可以,都根本不存在违不违法、合不合理的问题,除非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签定的委托合同本身存在不合法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委托人是受律师欺骗、胁迫等签定的委托合同等),否则均是合理的。不能先前签定委托合同时,觉得案件复杂、打赢官司不易而自愿高价请律师,而等官司打赢了、打完了又觉得律师费高了、自己吃亏了,就想耍赖不想给了。那你当初在干啥?这是缺乏诚信的表现,也是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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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可耻的事即使做了也不违法,官司帮打赢了,还能捞到一笔宏观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又没有什么明令律条等约束,怎么算不合理呀?怕什么呀,没什么不对。官司打输了不亏,打赢了拿了工本费还能盈利到宏观一笔,多好的专业,多好的职业,令人多么湵慕呀!颠倒是非黑白那是他的本领和本事,凭本领本事吃饭沒什么不对呀,即使不对谁也不会怪罪到[_a***_]。那么不对的又会是谁呢?相信大家应该想得到对吧!
有约定就合理啊。我自己找律师打过这种官司的!和律师约定了百分之45我只出诉讼费其他什么都不用管的!律师很用心的给你钻研叫你开庭怎么说!然后赢了官司,对方不给钱给律师打电话律师马上去申请执行,直到钱到了我账户上才付给律师约定的费用的!这种自己只要准备好了证据就能很省心的。
提问者的虽然很简单,外行不懂。内行人一看久明白了。提问者问的就是风险代理案件,风险代理案件一般都是索要金钱的案件,就是当事人和律师约定由承担案件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当事人在案件胜诉并执行完毕之前是不支付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一且风险全部都是律师承担的。如果官司输了,律师前期支付的所有费用就打水漂了!律师费更不能要求当事人支付了!但是对于当事人是没有损失的。国家对诉讼案件的风险代理规定有上限,就是不得超过案件胜诉后执行回来的款项百分之三十。记住是执行回来的钱的百分之三十,而不是判决书确认的款项的百分之三十。比如说判决书确认被告应给原告壹佰万元,但是律师通过百般努力,只要回来了一万元,那么律师只能得到三千元,而不是三十万元。
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欠原告的钱通过努力就能够要回来的话,当事人是不会原意风险代理的。只有当事人认为是死账的情况下才原意风险代理的。
风险代理案件的范围是有限制的,比如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工资,工伤保险金等是严格禁止风险代理的。
律师要赔偿款的30%,肯定是依据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来索要吧。如果有合同依据,又是双方之前协商好的事情,并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事情,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合同的自由就会受到充分的尊重。
01
目前许多地方规定的风险代理费用就是30%的比例,所以是合理的
律师的收费比例和内容并不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而是由律师协会的规定所规范,而律师协会制定的规定本身是只及于行业内部的群体成员。
目前,各地律师协会关于律师进行风险代理的费用最高比例通常不得高于30%,但这本身是一个难以监管到位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那么就不可能为外人所知。
风险代理的费用是实现标的额的30%,就是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数目,已经履行回来的30%,而不是全部判决数目的30%,如果胜诉方一分钱拿不到,那么律师也一分钱没有,所以律师也是有风险的,所以叫风险代理。
02
是否风险代理,建议以对方是否有财产为原则
委托律师进行风险代理,代表自己对判决后能否拿到钱是没有把握的,所以,对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宁愿自己垫付一些费用,也不要随便进行风险代理,因为风险代理的案件,确实收费很高,不能拿回来无所谓,如果拿回来心里必然不会太平衡。
如果对方确实没有财产,或者你不能掌握到财产线索,那么委托律师风险代理,能实现多少给他提成就可以,这样对自己也更公平一点,但要注意的是委托了风险代理,你就不要垫付什么鉴定费,交通费,活动费之类的,甚至可以把诉讼费和执行费也作为风险代理的内容进行谈判。
结语
风险代理,着重风险二字,对当事人要提金钱多付的风险,对律师要面临可能分文不得的风险。所以以双方要就风险的代理事项尽可能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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