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大部分人不去自己设立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所不能随便开设。现在国家严格控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基本不许批准了。
设立律师所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想设立,国家就会批准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必须在律师所执业。
一方面这是我国律师制度设计导致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却还不能代理案件,不能以律师名义办案,不能开办律所,需要到律所由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指导实习一年以上,并经过省级律师协会培训、考核和面试通过方可申请执业。开办个人律所需要执业5年以上,开办合伙制律所需要三名执业三年以上的合伙人律师。从程序上,时间上来讲,限制很多,要成为执业律师不容易;除却工商税务等行政事务,开办律所的前置限制也很多,律所也是重点监管的单位,很不容易。
另一方面,律所的日常事务一点也不少,行政,财务,税务,党务,卫生杂事很多,律师没有这么多精力去处理。按现行规定,律所虽然是轻资产运营,但仍然必须实缴实际办公,不适合个人运营。因此,开办个人律所并不是主流,很多资深的老律师,当初也是开办的个人所,最后也加入到大所中,成为合伙人。
总的来说,现在的律师制度可能不再适合当下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律师执业限制过多,不够灵活。应当积极学习先进的法治国家经验,放开律师执业和开办律所的限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即可独立办案开办律所,律师法的修改更应当关注如何给律师们一个公平的执业环境,律师们能不能活下去,能不能活的好,让法律服务市场来说话。
这个问题我可以回答一下,毕竟我干了28年的律师,在大所、小所都呆过。
本人原来和两个律师创办过一家律所,那是1995年的时候吧,然后几年后我就离开了,到一家北京所干了很多年,然后又出来和两名律师创办了一家律所,那是在2007年,现在算是一名提成律师吧,当然了名义上还是合伙人。
我认为大部分律师不自己开律所,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主要是嫌麻烦
当主任、当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这些印在名片上,出去拉业务面子上都好看,但的确太麻烦。
现在申办个律所,不但要符合开所的要求,而且要有3名党员;司法厅开会点名要主任去,你能不去?每年还要培训,如何管理律所,每年要填写很多表格,这还只是行政管理方面的。
律协每年也有很多会议,需要律所的领导参加,当然了这也是律所的领导扩展人脉的机会,但有的人就比较烦。
还有面对税务部门的也很麻烦,因为律所大部分都是提成律师,律师费到了后,下一个月就要提走,但税如何处理就很麻烦,让律师拿票冲账,那票也不好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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