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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予执行的理由,仲裁不予执行的理由有哪些

  1. 单位为什么怕劳动仲裁?

单位什么劳动仲裁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企业都是很怕因为他们很多都不规范。

例如该买社保的不买;该补偿的不补偿。他们大多都想着怎么避免法律责任。首先,实体法律对公司的规制更为严格,大多权利都赋予给劳动者,而单位是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在法律上就对他们非常不利。其次,在诉讼程序上而言,特别是关于证据证明责任那一方面,单位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果不能列举出来,那就是等于他们承认并且愿意承担这一不利的后果。最后,但凡发生诉讼案件,单位都需要将此进行公示。这就或多或少会影响公司的发展,例如招聘方面和商业交易活动方面,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企业因为劳动纠纷败诉,其损失不仅仅是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承担仲裁行为的相关费用,还有因为应诉而发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会议成本时间成本等费用,而且还有一项更重要的损失,即:企业因为败诉必然会在社会客户、企业内部等范围内形成一定程度的反响,企业形象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很多用人单位怕劳动仲裁,主要是因为他们本身在劳动关系维持过程的操作并不合理。

签订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保或不购买承诺的社保,加班不发放加班工资事实问题,都是单位不敢正面应对劳动仲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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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从法律方面来说:

1、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原则上是更偏向于保护弱势一方即劳动者的权益的,因而对用人单位的不合法操作的处罚也就相对的更为严格。

2、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争议发生后的证据***集过程,以及诉讼程序中应承担的义务等方面,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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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劳动仲裁应公开进行。这对用人单位的市场评价,声誉等或多或少会造成不利影响。

4、如果仲裁结果对用人单位不利,用人单位还需付出更大的人力和物力消耗来弥补劳动者。而且对于后续劳动者的雇佣问题也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因素。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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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