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贞在发现起火的初期,第一反应就是开门逃生,这都是人的本能――无论是谁。
但当她按常规输入方式操作时,门锁却纹丝不动。但她很快判断出有人对门锁密码有所改动。按常理推算,保姆只可以了解开锁的密码,但要改换密码重新设置,只有房主人有此权限,保姆尚无此能力。所以,朱小贞知道,只有林生斌和她自己能改;即然自己都不知道,那就只能是林生斌了,别无他人。
所以,朱小贞别无选择,只有打电话给在远广东出差的林生斌,但电话却打不通。而此时的林生斌并不在广州,而是在他的姘头处寻欢作乐。***如有关方面和职能部门,要想知道林生斌火灾发生时,身在何处,大概也不是很难查出的事情。
还有一点,也许朱小贞母子没有想到,密码锁或许己经给人破坏掉了。三名***扮消防员的人,很容易进入他们母子房间,将其置之死地。此法双管齐下,再伪造火灾死亡现场,救火的慌乱场面很容易把杀人现场搅和的一塌糊涂,这也是致人死地的双重保险。
事后细想,无论密码锁是否更换过密码,母子四人注定是逃不过这一劫了。
这个可怜的朱小贞,太过的相信她的丈夫林生斌了,这是走进家庭女人的悲哀,不光害了自己,还害了她的孩子,孩子肯定死在她之前,她看着孩子的死,自己却无能为力,那种无助怎么可能想象。
发现着火,她第一个反应肯定是先出去,结果她出不去了,密码锁的密码被改了,谁改的,不是保姆就是她丈夫。都这种情况了,她还给她丈夫打电话,不管接不接,又有什么区别。自己在危及到生命的时候,谁能够真心的救你?只有自己的父母。我不知道当时她为什么不第一个给她的父母打电话,如果打了,事情绝不会这样。
我记得有一起***案,当时绑匪***了一个男人,事后绑匪给这个男人的老婆打电话,说赶快送钱来,不能报警,否则我们马上撕票,结果这个男人的老婆毫不犹豫的就报了警。
这件事告诉我们,家庭生活中,人最相信的始终是他的伴侣,这个也无可厚非,必定家庭的责任是大多数人终生的责任。
林生斌这个亡妻当然也是这样,在生命最危急的时刻,她首先想到的还是她的丈夫,起码那个时候她还认为她的丈夫是她的丈夫,她还是爱着他的这个丈夫,只不过这个丈夫,已经不把她当成妻子了,她在临死前也许想通了,也许没想通,最好还是不要想通,孩子都死了,再加上他看清了她的丈夫,那她死的就更不安心了。
不知道你们用过密码锁没有,门外开门才会用到密码,人在屋里根本不会用到密码开门,而且方面新闻发生的时候我因为写相关的问答就调查过,根本不存在什么密码锁的问题,这只不过是一些人为了噱头而编造的谎言而已,如果真的因为密码更换而最终发生的惨案的话,保姆和林生斌都难逃法网。
只能说现在的人啊,为了一些流量真的是无所不用其极,太能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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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是替林生斌洗白,我只是从我个人角度来看待一些问题。
每次热点事件中的人物,都会有很多谣言出现,这一点其实很正常,毕竟有了不和谐的声音出现,就有流量,而流量等于什么想必大家都知道。
在我看来,针对林生斌的谣言有很多,我就举例说两个我认为一看就是谣言的。
第一就是这个密码锁。
案子很清楚了,不管她有没有***动机,结果是因为纵火造成多人死亡,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至于物业管理公司和消防队所***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和实施犯罪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我是法官一定会按纵火罪的最高处罚进行判决。
法院尚未审完,你怎么就能断定“案件就清晰明了”了,你这种“先入为主”的理念本身就是违背法治精神的,且有误导公众的嫌疑,被告人被判决之前都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而判决的结果是在充分举证、质证下的依法判定,应该讲“一切皆有可能”。
这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于昨天开庭就是2月1号,对受害者家属和广大关心案件的网友来说,判处莫焕晶死刑也是最强烈的要求和愿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有一个结果,律师也是再三换,按道理不辩护都行,个人认为我们的愿望都是从道德层面去评判的,没有从法律角度剖析,第一:从莫焕晶本人角度,纵火动机她的动机不是***,也就是不是故意***,在情节上就比故意***轻,她说为了博取雇主同情(因为之前赌博已经盗窃欠款想再次向雇主朱小贞[_a***_])先点火再救人,结果无法控制火情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属于过失***,按照法律责任可能只会判无期,所以她有辩护的空间,当然如此恶劣的情节希望法庭能给逝者一个满意的交代!第二:此事涉及方很多,物业、消防部门,公安部门,我在看了被害人家属出示的证据:朱小贞的通话,说实在的真的难过,***设有一方认真对待也许会不一样的结局,之前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某就这个问题也做过解释,这个案件莫焕晶肯定罪大恶极,但是我们的依赖的***部门我们的物业是不是要引起全国的重视,所以莫焕晶案错综复杂,并不是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这么简单的!希望可以给我们给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也给我们物业等部门一个敲响一个警钟!
莫煥晶案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还需要律师的辨护,这是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这是程序上必须这么走。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在法律问题上的公平,公证,有序而制定的。不因人而废法,不因事而有不同的标准。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确保不会出现冤***错案,所以对事事已很清楚的案件,即便是罪大恶极的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他应有的权利,也是应该的。因为法律既有规定,就是刚性的。
那么会不会因有律师为犯罪人辩护有利于犯罪人呢?当然,既然为犯罪人辩护肯定辩护人必须朝着有利于被辨护人的方向走。这很简单,职业辩护人,也就是律师,这个要求是他的职业操守。他必须寻找一切有利于被辨护人的原因来维护他的当事人的权利。但他也必须尊守法律,从事实出发,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这样,控辫双方经过当堂交锋,使事实更清楚,量刑更恰当。
有很多人受电视剧,文学作品的影响,把庭审看成是律师随意发挥的地方。其实,律师也是受法律约束的。我们看到国外有的律师打悲情牌,争取陪审团人的同情,这也是有的。国外的陪审团多是社会各界的推选,不懂法只知情的大有人在。而且,法官不决定结果,只主持程序。这就使的打悲情牌可能发挥效果。而我们的是陪审员制度,通过控辩双方把事实澄清,法庭根据法律作出判决。因此,莫煥晶案有人为她辩护,只会让事实更清楚,量刑更准确。
因为刑诉法硬性规定。被告人系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或者有可能被判处***,***和***复核类案件。必须有律师为她辩护。如被告人不聘请律师,***必须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她指定一名律师免费辩护。
这就是强制法律援助。法律的硬性规定,没有律师不能审判她。
另外,刑事案件案卷是国家机密,在未公开之前,除了办案人员和被告人,辩护人之外。没有人可以了解到全部案情。那你这个案情清晰明了是怎么来的?
你说巧不巧,案发凌晨,还有一个正常人晚上不在自己家睡觉,还手机关机,这是好男人该有的样子?这是有家庭的男人该做的,他的生意都在杭州,离得那么近,惯犯了
说恶毒,林生斌先生,说第二没人敢第一!请看我视屏,1、妻子出事那天,林生斌在小三家;
2、给妻子孩子买的保险,受益人均是林生斌自己;
3、小三在朱小贞墓地发微博:终于等到这一天;
4、家里出事之前自己有小三的存在;
5、纵火保姆是小三舅妈,且舅妈孩子已经出国留学;
6、林生斌现有家庭,一胎四岁,二胎一岁;
再生二子,大的叫烁烁,小的叫暖暖,防煞,防娘四个索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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